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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6 14:25:29 办法 我要投稿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语:《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市)财政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三)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以区(市)为主,市与区(市)相结合原则;

  (二)以奖代补原则。各区(市)应当研究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市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本级幼儿园改善办学条 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骨干教师,以及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区(市)进行奖励等。其中,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园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六条 对五市新建、改扩建(或回购)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定建设标准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8万元/班,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3万元/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维修改造,购置保教、玩教具以及卫生消毒设备等。

  第七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市本级和各区(市)按照65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拨款,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第八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办园条 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 件标准(试行)》,规模在3个班以上,托幼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职工配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保教质量较高,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经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各区(市)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1000元/生/年的生均定额给予补助,同时采取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补助制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在托幼收费、教育管理等方面应当与本市儿童享受相同的待遇。各区(市)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对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幼儿园予以补助。

  第十条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平均资助面为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综合奖补制度。市财政对各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市)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所需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十三条 市财政每年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区(市)进行评选表彰,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个;对新创建通过省、市十佳幼儿园,按照每园8万元、5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新创建通过省、市示范幼儿园,按照每园5万元、3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同年验收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工作、改善办园条 件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加强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基本情况台账。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区(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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