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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6 14:32:10 办法 我要投稿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导语: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十二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将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制定《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  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  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  项目资助原则:

  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同时,符合国家对外人文交流的重大、急需项目,由高校申报后给予扶持资助。

  2.突出优先项目同时支持友城项目: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专业实习项目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并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给予重点支持。

  3.坚持选优的同时帮助贫困学生:以公平惠生为要求,为更多学生提供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

  (1)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一学期以上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两个月以上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重点学科项目、为国家人文交流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  政府资助额度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有关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高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资金配套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高校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第十五条  “学生海外项目”以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项目的执行必须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际协议框架下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由市教委制定资助的原则与标准,学校通过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及额度。再由各项目高校根据所制定的遴选标准与办法,确定当年的资助人数与金额。

  对已列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中的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再申报立项。

  五、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以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鼓励学校通过自筹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配套资金。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方案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十二五”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海外项目政府资助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资助与批准立项项目无关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条  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合格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海外项目按学年度进行总结,凡本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下一年6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并向市教委提交执行书。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资助相挂钩。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直至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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