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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9 07:05:32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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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

  导语: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2001年起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试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攀登世界科学高峰,培养和造就高级科技创新人才,提高我国战略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创新贡献,为实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

  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科学预算,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严格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与使用

  第七条 经常性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

  (一)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院分别核定各单位进入试点序列的岗位聘任人员,根据各类岗位聘任人员数额,按照科研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撑人员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并参考该单位上年度基本事业费及前三年争取院外经费的情况,核定该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经常性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按照岗位聘任人员及标准测算的经费数额。

  (二)经常性经费将根据对试点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和该单位争取院外经费情况,在制定本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对于考核绩效较差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减少20%的经费,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单位增拨经费。对于争取院外经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作相应调减。

  第八条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启动阶段已经进入试点序列的院属科研单位,必须在完成启动阶段工作目标并通过总体考核评估、全面推进阶段的试点工作方案获得批准后,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相应核拨经常性经费。

  (二)对于全面推进阶段新进试点序列的单位,继续坚持“高目标、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方案获得院批准,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书》后,相应核拨经常性经费。

  第九条 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试点单位持续创新能力、增强对外竞争能力、吸引人才和研究生培养教育等。

  第十条 经常性经费的使用由试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为试点工作总目标服务,与科技创新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持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不搞平均分配。经常性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支出:是指单位对进入创新试点工作的`岗位聘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岗位津贴、研究生助(奖)学金。人员支出不得高于经常性经费的20%。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购置支出原则上不低于经常性经费的30%。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认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近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 ,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

  (一)根据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在不同区域或学科交叉前沿部署新的研究机构;

  (二)现有研究机构的调整;

  (三)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前瞻布局,孕育一批新的科技生长点;

  (四)与大学、企业、地方等合作共建,组建新的研究单元等。

  第十四条 支撑系统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科研装备、信息化工程、图书文献情报系统、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和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等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装备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部分科研急需的大型关键设备,重要科研基地、重大科研任务和优秀科研团队的配套装备支持,所际合作共建共用设备以及科研装备的研制创新等。科研装备专项经费的分配,应坚持研究所为装备建设的主体、择优择重、共建共用的原则。院装备经费的管理将由单台件审批转变为主要对研究所装备建设进行导向性支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国科技网的升级改造、超级计算中心、科学数据库和院管理信息系统等,使我院网络及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及实施等。

  第十七条 图书文献情报系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信息服务网络与数字化、重点文献资源、科技学术期刊购置等方面。院出版委负责组织图书文献情报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法人单位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野外台站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长久性科学观测研究网络基础设施和科研观测用房的改造及维护运行。资源环境局会同生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野外台站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若干核心植物园和重点植物园的改造以及维护运行。生物局负责组织国家战略性资源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在专项经费的使用中,若出现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等情况,经综合计划局或主管专业局确认后,提出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停止拨付该项目预算资金并将剩余经费从承担项目单位收回。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的任务,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将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下达各单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预算的建议方案,各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按照国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关的创新专项项目库,并由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和统一的会议帐簿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试点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院有关部门对试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在检查与评价中,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要求,重点检查试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试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和竞争获得院外经费情况等。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保证检查和评价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对试点经费使用情况采取实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两种方式,即委派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进行检查,或将试点经费收支的有关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通过委派检查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对试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试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院将视具体情况,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扣减其试点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试点经费拨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经费的范围、资金的拨付方式等,按财政部和我院共同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1月18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1999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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