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

时间:2020-10-17 13:16:0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答辩状精选范文

  导语:答辩状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起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交通事故答辩状精选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18007713059转。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南宁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2009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董烨X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若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永幌,张秀悦,张秀财,张秀明,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特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仅仅是豫PP5288和豫P9678挂的挂靠车主,不是实际车主。简国卫是车辆的出资购买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实际车主,简国卫在河南聚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车后,为了经营旅客运输,挂靠在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协议,该协议第七条也约定了简国卫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简国卫自行负责,与答辩人无关。简国卫与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与被挂靠的法律关系。简国卫作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本案的补充追偿责任。因简国卫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追加简国卫的法定继承人为本案的当事人被告。

  二、答辩人周口凯翔公司既不是挂靠车辆运行支配人,又不是该车的运行利益人,依据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实际车主简国卫与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后,依照协议的规定,简国卫做为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挂靠人)

  独自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和处分权,作为登记名义人的.被挂靠单位周口凯翔有限公司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既不能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因而对挂靠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管理义务,答辩人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人简国卫的控制之下,被挂靠的答辩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车辆作为动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应按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以转移占有为交付,自交付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故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挂靠单位仅是登记的名义车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车主。本案中简国卫是出资人,是真正意义上的车主,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因此,简国卫才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人。答辩人不应承担被告简琪琪应该赔偿部分的连带责任,简琪琪的补偿部分连带责任应由简国卫的法定继承人承担。

  三、被答辩人作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该部分也不应由挂靠车主承担责任。被答辩人要求的尸体冷冻费依法已包含在丧葬费用里,不应再重复要求,老人抚养费应提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证明,同时七个之女应该分担,而不是起诉的五分之一。

  综上,答辩人不是挂靠车辆的运行支配人,又不是该车的运行利益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国卫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车主,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列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周口凯翔物流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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