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经典的民间借贷答辩状

时间:2020-11-06 17:51:4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经典的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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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民间借贷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8301065。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13589510620。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对方提供的借条加盖我公司汇河桥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该公章已经过备案,由此我方认可项目经理部李绍强为有权代理,且根据现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被答辩人存有恶意,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该债务清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为还款期到期之后两年内,因此,该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对方未丧失胜诉权。因此我方认可并承担40000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月八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林州市,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金水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2013年×月×日,答辩人借钱给被答辩人时,被答辩人提供的身份证地址就是郑州市金水区。

  第二,被答辩人在郑州市、天津市、太原市以及新西兰都有房产,答辩人只有在其身份证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三,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林州市,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如暂住证等等一类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林州市居住的证据。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或者因时间紧迫,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再提供假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恶意。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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