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06-27 21:04:1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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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精选

  导语: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精选,欢迎参考。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精选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精选(一)

  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 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捌佰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贰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肆佰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贰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贰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贰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贰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著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出版社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精选(二)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2006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9个品种,总价格是1798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946.6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946.6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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