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精编

时间:2020-09-06 19:49: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编

  导语:被告可以沉默也可以进行答辩,答辩状的意义在于维护被告的权益。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编,欢迎阅读。

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编

  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编(一)

  答辩人:王某,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籍贯: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村,住寿光市中南城市金典1号楼中单元6楼东户。

  答辩人就原告李某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答辩人从事有色金属期货理财工作,原告委托答辩人为其购买有色金属期货理财产品代为理财,答辩人从中收取佣金。因系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因理财产生的亏损由原告自行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双方五五分成。答辩人收取原告30万元理财本金后,理财产生亏损。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原告应提交借条或借款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仅依据金融借款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基础的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答辩人已向原告打款225000元,并非因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是由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理财本金,答辩人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对于原告不断的叨扰无法承受,无奈之下答辩人才向原告打款。

  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借款利息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2014年8月5日答辩人偿还其借款利息125000元,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并不存在借款利息问题,退一步讲,本案即便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借条,双方更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因委托答辩人代为理财亏损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以借款纠纷起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

  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精编(二)

  答辩人:郑某,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东明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城关镇胜利西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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