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时间:2021-08-03 15:34:5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例文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例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例文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篇1

  答辩人:张XX,男,19XX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XX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00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篇2

  答辩人:A,男,19XX年12月1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G11,住浙江省工市城关镇XXX。

  答辩人因B诉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1、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系从C处购买,与事实不符。原告19XX年11月2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登记的材料以及原告20XX年9月8日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的材料来看,其北首房屋系自建,并非从C处购买。

  2、原告诉称其北首房屋形状至今如故,与事实不符。

  (1)19XX年11月2日,C申请办理了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10.30米(包括争议3.0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6.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同年,C将该南首房屋出卖给答辩人。2000年1月6日,答辩人申请办理了该南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将该长度为10.30米(包括争议3.0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36.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予以登记。首先分别于19XX年11月2日、办理了南首房屋登记,

  (2)19XX年11月2日,原告申请办理了北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长度为2.20米、建筑面积为4.24平方米予以登记。20XX年9月8日,原告以房屋丈量错误申请办理北首房屋面积更正登记,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将房屋长度更正为3.60米即将原长度2。20米向南延伸了1.40米、建筑面积更正为7.27平方米(包括争议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系原告B与被告C相互串通,企图侵占原告3.03平方米房屋的一起虚假诉讼,故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构,追究原被告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篇3

  答辩人:刘XX,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XXX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XX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XX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XX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XX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XX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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