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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0-09-24 12:00:25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校园安全法律法规

  一、涉及相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校园安全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小学管理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

  二、当前公安 机关加强校园安全有哪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大力整治学校、幼儿园和周边治安秩序;四是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危险物品管控力度。

  三、当前公安 机关加强学校安全有哪几项防范措施?

  一是组织民警、交警、巡警、特警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部位,加大巡逻盘查力度。二是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专门警务室,或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三是督促学校严格门卫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四是指导学校在大门、围墙、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安全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五是切实发挥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深入宣传,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六是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配备专业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

  四、家长如何督促子女提高安全常识?

  1、广大家长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防止因失管而导致子女安全事故的发生。

  2、教育并督促子女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外出时必须先征得父母的'同意。

  3、教育并督促子女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街道玩耍和追跑打闹;不乘坐有安全隐患、非客运和超载车辆。

  4、教育并督促子女不玩火,严禁野外用火,不燃放不安全的烟花爆竹;在家用火用电时要注意安全,不懂使用的电器不要使用;不到人群拥挤和危险地方游玩,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5、教育并督促子女注意饮食卫生。不吃不洁净、过期、变质的食物,不要暴饮暴食,不要吃太多冷饮,不要购买三无或过期食品,谨防食物中毒。

  6、教育并督促子女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拒绝进入“三室二厅”(游戏室、录像室、台球室,歌厅、舞厅)及网吧。不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7、教育并督促子女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自身不会游泳的家长和老师不带领孩子和学生下河游泳,不到有危险的水边玩耍,汛期不要在河边和山边行走活动。不到山塘、水库等危险区域玩耍、游泳。去安全地区游泳也一定要有家长或成人陪同。严禁私自单独下水游泳。

  8、教育并督促子女雷雨天气要关好门窗,在家休息,注意安全。

  9、关注孩子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及时沟通,及时疏导,预防各种生理、心理疾病。

  10、加强家校联系,实行安全信息汇报制度。在假期中学生如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告诉班主任,并由其及时向学校汇报。

  五、如何防身自卫?

  1、时刻警惕,沉着镇静,临危不惧,正当防卫。

  2、以静待动,静观其变,审时度势,随机应变。

  3、避实就虚,求其不意,有理有节,防卫有变。

  4、充分认识涉校涉生暴力犯罪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5、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

  6、组织开展校园管制刀具自查收缴行动。

  7、有序开展“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

  8、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9、切实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10、切实加强中小学“问题少年”、“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11、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度。

  12、要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13、要加强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制度建设。

  14、要加强校园秩序管理。

  15、要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演练。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 机关报告。公安 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八、《刑法》(摘录)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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