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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07 12:09:34 秀雯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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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通用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

  1、在院长领导下,实行放射科主任对放射科各个部门(包括普通X线诊断、CT、MRI、介入治疗等)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及核实收费,编写号码并登记或将所有资料输入电脑。

  3、影像检查等资料要有专门储藏场地,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完整,不得遗失破损。每天整理,汇总,归类,按顺序排放,以利于方便查找。

  4、遇有借阅,及时查找,要办好借阅手续。急诊借片:根据病情需要,急诊病人拍片后可先借片,后出报告。平诊普通X片:需由借片医生开具借片条后到登记室借取。借片定期催还,如遇遗失及时落实责任,作好记录。

  5、机房内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会客。非本科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进修实习人员经考核证明其已了解机器操作规程后方可参与操作。严格遵守投照技术操作规程,使用中要密切注意仪表指示和机械功能状态,遇有异常时立即停机并报告机修人员。使用者应参与检修,只有在机修人员认可已恢复正常时才能投入使用。

  6、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 15分钟,及时发现迟发反应。

  7、坚守岗位,主动、热情、耐心接待前来检查的患者,有问必答,树立放射科良好窗口形象。

  8、每天整理当天的`影像检查申请单、报告单等资料,并存放保管。

  9、每日对机器使用及工作状态,使用者等项目进行质控记录,使用后及时关机。下班时关闭电源。

  10、每周五维修、保养机器并记录。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

  1.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 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 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 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 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 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 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

  一、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诊。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二、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商定投照技术。特检摄片、危重病人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照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三、重危病人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四、X线诊断应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五、每一天群众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六、严格遵守预防损伤射线防护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科主任妥善安排休假。

  七、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线防护制度

  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理解超量照射。

  三、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状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四、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白细胞4×10/L以下或血小板7×10/L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予治疗。

  五、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

  1、放射科除行政工作时间外,包括非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各项x线检查,需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3、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方法;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4、危重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5、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6、X线片、数据资料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数据资料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一定的手续,以保证归还。

  7、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景象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11、本科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

  12、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

  1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

  1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关机、切断电源。(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值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

  1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6、分管业务技术的`主任及诊断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17、护理组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18、严格地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曝光条件,保护受检者非照射部位及陪伴。防止电磁辐射及污染环境的事故。

  19、严禁使用电炉、防火防盗,值班人员应注意关闭门窗、电源,坚守岗位。

  20、遇雷雨天气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插头,严禁开机使用各种设备。

  11、凡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7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

  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放射性废液

  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废物收集

  (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废物存放

  (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3)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废物处理

  (1)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2)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 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5)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 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气载废物的管理

  1.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 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2.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

  五、废物管理制度

  1.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2.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3.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4.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5.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

  为防止核子称放射性计量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提高广大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预防观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称的车间领导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安全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头,每个班组要明确一名组长负责安全预防管理。

  二、车间和工段,班组要经常加强核放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护潜力。

  三、使用单位要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挂警示标志。停产停工期间要放立专门警示标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严禁人员靠近和距离射源5m内禁止人员停留。

  六、核子称和放射源部位维修时公司要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非技术人员不准操作和动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内检修设备时,人员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或穿防护服,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八、严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乱堆乱放物品。

  九、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发生防护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

  十、当班岗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当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或放射源丢失及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科及公司领导报告。

  十一、对无视放射源管理,私自动用放射器的或损坏放射源防护装置的将给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将从重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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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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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院大型高精仪器及相应配置电源较集中的科室,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科室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的改进。

  三、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如科室、机房、操作室等房室的`钥匙,当日值班者,负有全部防火、防水、防盗等责任。及时检查科室内各处,防止隐患,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明确责任。

  四、全科人员均有责任保障科室安全,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科主任、保卫科、总值班等相关科室人员,尽早处理。延误时机,造成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消防知识学习、参观、培调及演习活动,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逃生知识,自觉接受防火专业内容的检查。

  六、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检查好仪器、水电及关窗、锁门,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总电源的位置,灭火器应放于醒目地点,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使用方法。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并作紧急处理。

  七、我院为无烟医院,科室内禁止吸烟,科室内禁止使用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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