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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

时间:2020-09-06 12:19:58 规定 我要投稿

关于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

  导语:现将《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烟用醋纤丝束经营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烟用醋纤丝束的专卖管理,禁止非正常渠道烟用醋纤丝束的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烟草公司及所有烟草企业。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管理全国烟用醋纤丝束的国内经营业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管理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业务。

  第四条 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烟用醋纤丝束进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有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权的公司只限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企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本省下一年醋纤滤嘴卷烟生产计划及当年烟用醋纤丝束库存,于每年10月份向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报送下年度全省烟用醋纤丝束需要量及其规格,并抄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编制年度烟用醋纤丝束需求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烟用醋纤丝束进口和国产计划,报国家计委。

  第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配额(包括地方和部门配额)进口计划和国内生产计划,提出进口、国产和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直接供应的烟用醋纤丝束分省分配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

  第七条 省级烟草公司必须将分配计划落实到所属的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烟用醋纤丝束进口权属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烟草公司只准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烟用醋纤丝束。进口烟用醋纤丝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由有烟用醋纤丝束进口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进口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统一到外经贸部申领。各级烟草公司及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烟用醋纤丝束。进口烟用醋纤丝束到岸后,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公司按进口代理协议拨交给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省级烟草物资企业,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省级烟草物资企业进行国内经营业务。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开展烟用醋纤丝束进口业务时,要有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与对外谈判。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分配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第十条 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经营权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烟草物资企业购进烟用醋纤丝束。任何单位不准向滤嘴材料厂销售烟用醋纤丝束,滤嘴材料厂一律不准自行购进烟用醋纤丝束,只能承接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和有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权的烟草  物资企业委托的加工业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各级烟草物资企业、滤嘴材料厂和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都不得将烟用丝束、滤嘴棒(含报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用醋纤丝束直接供应计划",向有关企业供应烟用醋纤丝束。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供应烟用醋纤丝束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安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供应。

  第十二条 非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物资企业和卷烟制品生产企业都不得自行跨省调剂和购销烟用醋纤丝束。

  第四章 价格、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和管理烟用醋纤丝束价格。国产烟用醋纤丝束的出厂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调拨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

  第十四条 烟用醋纤丝束的进口代理手续费和经营收费标准,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烟用醋纤丝束经营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用醋纤丝束,必须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用醋纤丝束,必须凭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烟草物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用醋纤丝束的库存、到货和使用情况,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用醋纤丝束的上述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条款处理。各级烟草公司及烟草企业违反规定购买走私丝束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主管负责人予以撤职,对其它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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