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制黑板报内容:法制教育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7-11-18 编辑:dcl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治文化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性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和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同步的。从1985年,我们开始了“一五”全民普法,以“九法一条例”的普及为主要目标,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使全体公民对法律有了基本的了解;“二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开始了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学法用法尝试。“三五”普法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之一。全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普法逐步触及到了工作的实质。“五五”普法提出了“三个提高,二个增强”和开展区域性法治建设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从整个法制宣传教育二十余年的目标和任务来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个由浅入深的、从法律启蒙到观念更新和确立信仰的过程。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历程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法治文化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性质、方法、过程等。二者互相促进,互相制约,法治文化建设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本手段才能收到成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扎根于法治文化的土壤才有旺盛的生命力。

  法治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确立法律信仰。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手段之一。一般说来,法治文化建设要经过三个步骤:法律启蒙、观念更新和确立信仰。第一步是法律启蒙,就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的普及使人们逐步摆脱不懂法的状况,明白法律许可、授权和禁止,以法律规范来预测、指引、评价自己的行为,从源头上保证法律得到遵守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启蒙是最基本的法治文化建设。第二步是观念变革,主要是摒弃或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推行法治的观念。其核心内容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的观念。这个过程是非常痛苦和漫长的,需要不断的法律知识灌输,法律观点的碰撞,甚至于新旧两种势力的冲突。第三步是确立信仰,确立法治的价值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与观念变革是同时进行的。法律主体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因而成为法律的主人,真正的对法律顶礼膜拜,从内心里信仰法律、尊崇法律,做到了这一点,就真正的实现了法治社会的目标。从法治启蒙到确立信仰,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大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努力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融入每一个公民的内心,成为每个公民文化心理的一部分,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自觉意识和追求。


  五、法制宣传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生活要改善,经济上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要保障人权和人民民主。

  人权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对我国而言,最基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显著改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居民消费结构优化,衣食住行用水平不断提高,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增强。但是,城乡差别、收入差距加大,人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度还不够广。只有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才能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通过法制宣传,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人民正确对等个体权利和公权利。长期以来,由于受重义务轻权利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一直对法律有着对立情绪,认为法律是用来治民的,因而对法律存在着逃避、排斥的心理。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树立公民正确的法制观念,让人们懂得,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责任是并重的,缺一不可的。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责任意识。明确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权利是义务的前提,义务是权利的边界,超出了权利的范围要履行义务,违反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全面的观点,引导公众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改变长期以来重法律实体轻法律程序的错误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实现权利,有序地参与国家经济文化事业管理。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和群众要注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时考虑后果和责任,克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和责任的极端行为。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正如美国在发表独立宣言后,又将民主、人权等原则写入宪法。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是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4]没有民主和正义的法制是赤裸裸的暴力,没有法制的民主会成为无政府主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带领人民将体现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又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水平,保证了党领导人民有效地治理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宣传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帮助人民群众在基层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通过学法用法,开展区域法治建设,把城乡、社区等基层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