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意文件的批复
某些上级不同意文件的批复是怎么样写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不同意文件的批复一:
xx省司法厅:
你厅xxx9年3月13日《xx省司法厅关于xx省立法研究会能否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xxxx〕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xx省立法研究会不具备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因此不同意xx省立法研究会设立律师事务所。
xxxx年4月1日
关于不同意文件的批复二:
xxx省司法厅:
你厅(85)黑司发字第87号文收悉。关于xxx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能否成立律师事务所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即原法律顾问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按县、市、市辖区等行政区划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在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也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原则和实际做法,是仅限于少数中央级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经司法部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条件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后,批准其设立面向社会并专门办理有关经济活动(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除此以外其他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不能设立面向社会的律师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据此,我们同意你厅“关于不同意xxx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处下边再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理由,并重申上述规定和做法。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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