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0-08-31 13:08:04 上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

  导语: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满,可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进行上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一)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8月17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xx-x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xx-x本身已经身患xx-x病和xx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x元并判决上诉 1

  人承担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

  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 2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xx保险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xx-x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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