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0-09-09 16:27:41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模板

  导语:医疗事故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进行二审。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模板,欢迎阅读。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模板(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 王辰,地址: 电话: 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 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 王辰,地址: 电话: 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4、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

  合计: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被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14时30分被告予“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将原告甲状旁腺切除或损伤导致原告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手足麻木、浑身抽搐。虽经治疗不能恢复正常,需天天依靠昂贵的药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任何好转。原告必须每月定期请假到医院抽血化验买药。

  2..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说明被告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

  3..就现有材料分析,原告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前2008年12月8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23mml/L,属于正常值(2.10-2.60mm/L)范围。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原告的甲状旁腺误切或使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该过错与原告目前存在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不足(低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不得已推迟了婚期。加上原告因手术后,四肢无力,不能因工作的`需要长期出差,同时工作的外资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的大环境,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北京的现阶段以及将来就业压力非常残酷,也对原告将来可能的再就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极度郁闷,因为不知哪天会因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被单位辞退而失业在家同时对未来的就业非常担心。

  5.原告的父母年迈多病,听说孩子的事后,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差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孩子即将结婚,这么年轻的人,今后的路怎么走啊。

  纵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的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医疗事故民事上诉状模板(二)

  原告:王某某 男, 汉族,1967年01月15日生, 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人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原告:李某某 女 汉族 1971年11月12日生, 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人,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正言 电话: 0571-87061007

  批准文号:浙医变更[2007]18号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竹竿巷57号 邮编:310003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47.19元;护理费:529元;丧葬费:13782.5元(21973.5);死亡赔偿金:365300(537280)元;总额共计为395758.69元整。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15日,原告的女儿王某因喉咙偶尔发出“呼噜”声到被告处就诊,经内科专家门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是炎症,第二天上午原告发现女儿的症状并未消除,便再次到被告处呼吸科专家门诊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后再次诊断为正常,并推断产生该种症状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婴儿喉咙发育尚未完全,建议到五官科进行检查。……就在原告按被告处医生的安排进行一连串诊断检查时孩子突然抽筋了,随即被送进急诊室,后又转到重症监护室,随后医院先后开出三张完全不同的病危通知单。

  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就诊期间,由于被告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并犯有重大过失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机,致使原告的女儿在病因不明的情况下匆匆离世。

  原告中年丧女,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只能诉之于法律,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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