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0-12-14 10:12:52 申诉状 我要投稿

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例

  导语:若对判决不服,可以提交申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例(一)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 赵xx;性别 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x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xx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xx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年2月24日

  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范例(二)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xx,男,19xx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xx楼3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市镇xx村十一组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卢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福建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诉人卢xx、卢xx、卢xx、卢xx的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1错误之一:对本案事实作与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为“一审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

  1.2错误之二:对申诉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举证,未进行科学分析与客观评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要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错误之三:对申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提出的异议事实,不进行充分的法庭调查,简单臆断地以“因上诉人对提出的异议事实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与原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作为二审的事实认定。”进行处理。

  1.4错误之四:对申诉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提出合法怀疑的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被申诉人在一审提交的xxx年10月18日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盖章的《关于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经大队研究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下》【以下简称xxx年“处理意见”】,不进行认真的查明与科学的甄别,导致二审法庭调查流于形式,不但没有纠正一审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错误,反而再次以二审的“权威”判决巩固了原告提交的虚假证据之证明力,让申诉人无法接受!

  1.5错误之五:二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一段中的论证说理,违背逻辑,牵强附会,其中“但从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及xx县xx市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反映,在xxx年处理意见上所盖的印章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换概念之错误,原“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印章是否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印章,与xxx年“处理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xx县xx市镇人民政府在《证明》中的盖章签署,只是证明“xx县xx市人民公社xx大队革命生产领导小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在的“xx县xx市镇xx村委会”,而不是证明xxx年“处理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xxx年“处理意见”书证上的印章即使真实,也并不能够证明该“处理意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上,用历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识常情常理)逻辑去审查分析xxx年“处理意见”书证本身存在的问题,就足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

  xxx年“处理意见”不真实,因为,历史上根本没有发生xxx年“处理意见”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申诉人的父亲卢xx串通xxx年时任大队文书的严xx伪造了这份“处理意见”(严xx与卢xx是亲戚关系,卢xx当时是教师,他们有作案的动机、智商、职便)。

  1.6错误之六: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显失公平。

  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虚假的xxx年“处理意见”作为证据外,无法充分举证。对于原告的举证不利,一审二审均没有要求其补充举证,反而要求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过度举证,这显然有失公平。

  1.7错误之七:判决书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粪寮”毫无事实根据,被告的粪寮是老祖宗留下来的财产,至今已上百年(历经六代人),虽然曾经进行过修缮(维修屋檐、检修瓦片),但从未进行翻建,更未动过石脚。

  1.8二审对被申诉人所陈述的违背事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的内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砖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说那样......,也跟一审同样予以采信;更是让申诉人无法让接受。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借用/共有(石脚和墙)、影响排水/通风/采光、妨碍等事实。

  ......

  二、一审、二审采信证据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法理与逻辑,其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诉人提交的2号证据涉嫌伪造,一审、二审对于申诉人在庭审中的质证和合理分析抗辩意见,不但不审慎甄别,反而断章取义,在判决书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诉人、申诉人)的质证意见【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顺数第7-11行,与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1-2行】。

  2.2一审过程中,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违背历史真实、违反逻辑常理(其主张“借用”与“纠纷”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被告卢其水辩称部分内容】,在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答辩、质证、辩论阶段,均提出了明确质疑,要求法庭结合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向当时(xxx年)任xx大队书记卢x育老同志(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952)调查核实了解历史情况后审慎查明。

  但没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顾事实,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拒绝采纳申诉人一方的合理抗辩解释。

  2.3一审、二审对涉案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见一审判决书,第6-7页;二审判决,第7-8页】不科学,存在采信错误的严重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认证。

  但一审判决,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对涉案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分析与认证,存在主观臆断、断章取义、违背逻辑采信证据的严重错误。具体表现在:

  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其真实性,该证据可以反证原告侵权、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从该证据中“张x连宗地图”⑤-⑥距离4.35米与被告举证第四组“卢xx粪撩与张x连房屋相邻示意图”实际丈量的相邻距离为6.4米,扣除之后相邻距离为2.05,按照双方各50%,其中相邻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应当属于被告所有。”

  但一审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②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xxx年“处理意见”。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历史习惯,当时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文书,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红色字体的单位便用签纸,不可能随意在一张不规格的白纸上直接书写;格式不符合证明要求,没有标题);其内容不合法(既然该材料系为处理双方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所出具,应当有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及大队负责调解处理经办人的签名,应当至少是复写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大队存档一份,但这些都没有。)被告对此从不知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回事。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不知其“来源、形式合法”,有何证据?

  ③对原告提供的3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仅认可该证明上的两枚印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④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

  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应当结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组照片证据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相邻关系及建筑物现场客观情况。

  但一审判决书以“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予以认定。”

  2.4鉴于涉及本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xxx年“处理意见”,该证据为原告(被申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举证三、大队处理意见材料。

  申诉人认为,有必要多费笔墨,再次对该证据——xxx年“处理意见”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全面分析论证。

  ① 该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中所表述的“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事件”的存在。其建房发生纠纷的说法,与四被申诉人在其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借用”石脚一段,显然自相矛盾。

  ②众所周知,“借用”应当以双方协议一致、自愿为前提,所谓的借用关系,在确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纠纷的;而该份大队证明所反映的内容却是先发生纠纷再借用,显然违背逻辑与常理!

  根据法律对证据的要求,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基于法理,考察历史与现实,申诉人有充分理由,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体列举疑点如下:

  A、如果是对纠纷的协商处理意见,则必须有纠纷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亦应当有大队经手负责调解人员的签名。

  B、如果是协商处理意见,应当是一式三份,即使当时没有打印复印条件,一般习惯做法都用复写纸复写一式几份,纠纷各方应当各持一份,大队存档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写件,且不是复写件、打印件。也就是说,该书证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诉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诉人持有,应当在当时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保管存档。

  C、该材料纸张规格不正常,明显可以看出已被认为裁剪处理。为何要对之裁剪处理?

  D、xxx年,被告拆除粪撩拟改建房屋时,原告方谎称相邻地权属有历史字据,字据上有原告父亲卢x星、被告兄长卢x松(已故)、被告本人卢xx三人的签名。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这一字据。

  E、发生纠纷后,村委干部卢某xx曾参与调解,多次用胁迫的语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该份材料(xxx年“处理意见”)上补签名,如不签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举,意欲何为?

  F、根据该份材料落款处显示的时间为xxx.10.28,被告寻访到当时任xx大队书记卢x育(现居厦门,联系电话1360xxxxxx52)同志,经电话询问,老书记明确表示不知此事。xxx年8月15日,原xxx年任xx村大队革领组长卢x忠同志(联系电话1511xxxx54)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所谓的卢x星与卢xx俩人因建房屋发生纠纷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对此份存在诸多重大疑点且事关本案真相的证据,法庭有义务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进行历史分析、客观分析,不对照公文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慎审查,对被告的合理怀疑与分析论证置若罔闻。

  2.5一审中,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判决书表述“......予以认定。”被告的该组证据证明内容为:

  “1、证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严重水灾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实。

  2、证明涉案纠纷地方属于被告所有。

  3、证明原告房屋屋檐过界侵占被告物权的事实(该证据同时用于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但不知为何,判决书认定了该证据,却对证明内容未作任何分析评判。

  由此可见,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所存在的明显问题,最终导致了一审判决书第7页-10页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内容违背客观事实,违背逻辑,违反生活常识,分析判断错误,丧失了司法判决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申诉人认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却一错再错,而且犯的是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低级错误,这种严重错误的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平息双方的争议纠纷,反而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制造代代相传的恩怨,如不尽快纠正错误,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所述,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贵院作出的(xxx)岩民终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严重侵害申诉人卢xx的合法权益。故,申诉人先给予贵院纠正错误的机会(申诉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视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继续控告申诉的权利),敬请贵院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迅速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格审查此案,本着尊重事实,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治xx的良好形象,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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