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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申诉状示例

时间:2020-09-10 11:21:00 申诉状 我要投稿

土地承包申诉状示例

  导语: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土地承包申诉状示例,欢迎阅读。

  土地承包申诉状示例(一)

  申 诉 人: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第三小组。

  住 所 地: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第三小组。

  法人代表:杨进贤 该组组长。

  电 话:13992769461,

  委托代理人:徐xx 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申诉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

  法定代表:杜学荣 执行董事。

  电 话:13992410454,

  申诉请求: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认为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原任组长杨苍苍与被申诉人与2008年11月12日将申诉人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再无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和无第三村民小组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5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2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条第5款规定按时交纳两年的承包费3000元。经2012年6月28日上午申诉人所在组村民会议讨论认为,原组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和鉴证单位未加盖印章,且被申诉人未履行义务交纳承包费,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2012年11月8日,千阳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人的诉讼,申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该合同无效并收回土地”。

  一审法院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该合同订立时并无欺诈,胁迫行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诉人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宝鸡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又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当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理由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三条1,2,4款约定除政策性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确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回避了这一约定,一味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多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那就应该支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申诉人请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的权利。

  再审理由二: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

  另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显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这样的说法让人不禁怀疑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但又让申诉人心寒的是农村的土地被法院低估为廉价的不值分文,在社会不断高速发展的年代,农民依靠的生活之本“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每亩50元”就被法院一纸判决永远持续下去了吗?农民的苦衷该向哪里去申诉?岂不知法院考虑过几百口农民的生活没有?这样的判决能让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三组男女老幼服判吗?新的不稳定因素何时能平息?

  再审理由三: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适用法律判断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费》第2节 第18条第(二)款:“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 第19条第(一)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款: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签订承包合同。

  故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的签字,并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该合同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未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放弃了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和资格。故不符合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然而宝鸡市中级法院却应用了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未实际审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诉人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按部就搬一审的判决理由,侧重偏袒了被申诉人的终止后的损失,严重的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按理说,申诉人从一审到二审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来审查是否程序合法,但两级法院并未这样做,一味的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真正的是一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合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土地承包申诉状示例(二)

  申 诉 人:XXX。

  住 所 地:XXX。

  法人代表:yhx 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xx 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申诉人:XX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

  法定代表: 执行董事。

  申诉请求:

  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认为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任组长杨苍苍与被申诉人与2008年11月12日将申诉人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再无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和无第三村民小组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5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2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条第5款规定按时交纳两年的承包费3000元。经2012年6月28日上午申诉人所在组村民会议讨论认为,原组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和鉴证单位未加盖印章,且被申诉人未履行义务交纳承包费,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2012年11月8日,千阳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人的诉讼,申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该合同无效并收回土地”。

  一审法院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该合同订立时并无欺诈,胁迫行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诉人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宝鸡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又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当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理由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三条1,2,4款约定除政策性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确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回避了这一约定,一味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多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那就应该支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申诉人请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的权利。

  再审理由二: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

  另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显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这样的说法让人不禁怀疑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但又让申诉人心寒的是农村的土地被法院低估为廉价的不值分文,在社会不断高速发展的年代,农民依靠的生活之本“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每亩50元”就被法院一纸判决永远持续下去了吗?农民的苦衷该向哪里去申诉?岂不知法院考虑过几百口农民的生活没有?这样的判决能让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三组男女老幼服判吗?新的不稳定因素何时能平息?

  再审理由三: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适用法律判断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费》第2节 第18条第(二)款:“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 第19条第(一)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款: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签订承包合同。

  故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的签字,并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该合同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未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放弃了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和资格。故不符合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然而宝鸡市中级法院却应用了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未实际审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诉人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按部就搬一审的判决理由,侧重偏袒了被申诉人的终止后的损失,严重的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按理说,申诉人从一审到二审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来审查是否程序合法,但两级法院并未这样做,一味的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真正的是一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合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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