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则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时间:2022-06-11 13:04:36 守则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年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于2002年6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修正案通过,沪交法(2007)520号发布。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作为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6月6日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出收费区,超出合理时间的,应当按照网络单程最低票价补交票款;

  (三)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四、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凭本人《上海市盲人乘坐车船有轨交通免费证》、革命烈士家属凭本人《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优待证》、伤残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十三)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四)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大声喧哗,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

  十二、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三、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企业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守则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热门文章推荐: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相关文章: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全文解读04-12

2022年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全文09-29

乘客的表扬信11-03

守则的意思08-01

文明守则08-10

轨道交通调研报告02-15

市民文明守则08-18

建行员工守则07-06

轨道交通面试自我介绍02-26

乘客文明乘车倡议书范文(通用11篇)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