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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考核细则

时间:2020-09-06 10:54:34 细则 我要投稿

内部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内部管理,规范日常行为和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全局上下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迟到、早退、不经请假擅自外出、不佩带工作牌、实际出勤情况与《工作人员动态表》不一致等行为,对当事人处以逐项5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个人扣2分。

  第四条 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考试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或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个人扣2分。

  第五条 中午不准喝酒。违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3分,个人扣5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对泄密者除追究有关责任外,年终考核科室扣10分,个人扣20分。

  第七条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办私事;串岗聊天;怠慢、刁难办事人员;以权谋私,收受办事人“好处”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2分,个人扣5分;情节严重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0分,个人扣20分。

  第八条 工作时间嬉笑玩闹、办公楼内吸烟,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个人扣2分。

  第九条 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违者处以5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个人扣2分。

  第十条 因主观原因办事效率低,导致全局工作滞后,被上级领导或部门提出严厉批评或严重警告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金,同时年终考核科室扣10分,个人扣20分。

  第十一条 对属于几个科室共同协商办理的事情,牵头单位要主动负责,其他单位积极配合,如有延误,分清责任,年终考核科室扣8-10分。

  第十二条 被投诉或举报经查实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科室扣5分,个人扣10分;情节严重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在年终考核时科室扣10分,个人扣20分。

  第十三条 其它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和**区《区直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行为,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科室扣1分,个人扣2分;情节严重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在年终考核时科室扣10分,个人扣20分。

  第十四条 主动举报有关违规事项的本局人员,年终考核奖励举报人2分。

  第三章 争先创优工作

  第十五条 科室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包括国家各部委)的奖励5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5分;受省财政厅表彰或获省级荣誉称号奖励4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4分;获市级荣誉称号奖励3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3分;受市直部门表彰或获区级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2分;区以下荣誉奖励5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1分。

  第十六条 个人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包括国家各部委)的奖励30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5分;受省财政厅表彰或获省级荣誉称号奖励20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4分;获市级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3分;受市直部门表彰或获区级荣誉称号奖励5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2分,;区以下荣誉奖励2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1分。

  第十七条 科室自行总结或创立的经验和做法,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表彰的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列入《**局信息考核办法》计分。

  第十八条 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因成绩突出或被作为优秀成果被区级以上领导在区级会议上表扬,在区级以上单项业务工作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奖励承办科室800元。年终考核按照《**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分值。

  第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做出有利于提升财政局形象的.重大事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2分或个人加3分。

  第二十条 参加区以上(含区级)文体、竞赛等活动,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奖励500元;第二名或二等奖奖励300元;第三名或三等奖奖励200元;获其它奖项奖励1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1-2分,个人加1-2分。

  参加市财政局、区机关工委或区直各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等活动,参照上述标准分别降100元奖励。年终考核科室加0.5-1分,个人加0.5-1分。

  本条所列事项年终考核时按照以科室为单位参加的活动个人不加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活动科室不加分的原则计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局考试中,前五名每人给予报销200元购书款,年终考核加2分;后五名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2分;连续三次后五名(可跨年度)待岗培训5个工作日,年终考核在单次扣分基础上加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由各科室报办公室汇总后经局党组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上争先创优工作奖励、奖金额度局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表彰部门或单位已发放奖金或奖品,原则上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在本细则或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的事项,经过局党组调查确认,由局党组结合调查结果在处理意见上注明所奖或所扣分值,年终考核时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当事人所处的罚金,当事人为工作人员的,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当事人是科室负责人的,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我局以往规章制度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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