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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

时间:2020-09-13 10:18:34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

  导语:为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与效率,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欢迎阅读。

关于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领会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制度是深化医院改革,促进竞争,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改进医疗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发展模式;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实现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

  二、实行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公示制度亦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是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医政工作透明度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活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好。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每季度行政通报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每年不少于二次。今年每个地市都要在年底前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至少开展一次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活动。

  四、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与社会公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医院的新举措。各地要科学地选择医疗质量评估指标,逐步增加公示项目和病种,扩大参加公示医院范围,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五、医疗质量通报和社会公示的指标,要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1、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效率、费用综合指标;

  2、单病种质量,效率。费用指标;

  3、各级质控中心开展的质控评估结果;

  4、医疗质量督查结果等。

  六、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和参加全省医疗质量监控的二级医院的`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工作(参加全省医疗质量监控的二级医院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余二级医院的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工作。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质量信息行政通报和社会公示的配合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部门,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标准,定期考评。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印发的102种常见病《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卫生部1992年2月),切实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和考核指标。要依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具体病种和指标,实事求是地按时上报。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报医疗指标的核查。可选择若干医院,若干指标现场复核。凡弄虚作假,或无故不报的单位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医院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九、参加全省首批医疗质量社会公示的单位(见附件一),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医院综合指标统计表》(见附件二)和《单病种医疗质量综合统计表》(见附件三)于2002年8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医疗质量通报与公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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