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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时间:2020-09-14 18:07:40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导语:为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欢迎阅读。

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一、药品价格公示的范围和指定的公示媒体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省内地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也进行公示。

  (二)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在省内具有法定效力,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不再进行公示。公示指定媒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重要政策及价格也可在大众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布。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及程序

  (一)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水平、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水平、药品备案价格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等。公示的药品价格分为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企业定价)以及中标后的执行零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表。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工农字[1999]56号)自行废止。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程序。有关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凭两证,产地省物价部门价格公示文件等资料到我局办理《贵州省药品价格公示表》等相关事宜。此前已在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登记的,继续有效。价格调整后,生产、经营企业要按本文规定办理价格公示。

  (三)公示的价格为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单位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销售。当企业成本和市场变化,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必须重新公示。

  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它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和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物价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起执行。请各地、县、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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