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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15 17:17:41 办法 我要投稿

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导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号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二)文化空间,指按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标准

  (一)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三)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汇总、筛选后,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由有文化部门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三)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三)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申报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四)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五)申报录象专题片:用20-30分钟对申报项目在概况、主要价值、濒危情况、保护计划方面做出必要说明;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六条 评审方法

  (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评审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按照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领导下,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

  (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五)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和省级代表作名单,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省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七条 后期管理

  (一)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市、县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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