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时间:2021-07-04 09:30:30 读书笔记 我要投稿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推荐)

  导语: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推荐)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一)

  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问题是具有相互性的,“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实质”,“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伤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科斯说“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科斯举出了一个例子: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并从假设养牛者对毁坏作物负责以及养牛者对毁坏作物不负责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这个结论即被斯蒂格勒称为“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场交易的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最佳效果。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是无关的。

  但是,当加入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早就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倾向于将“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路途中的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之后在本文的第五节中科斯研究了权力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某种既定的市场交易的成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对解决有害效应问题的方法做了具体的分析。

  运用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了作为市场的替代物的企业。“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将是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然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但是,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如何使用,他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有时它的成本也大的惊人,所以,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

  对于有害效应问题,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的解决办法都是有成本的,区别在于相对成本差异。科斯认为我们应该做的是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和比较,比较个方式的成本与收益。本文的主旨就是在于科斯想要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

  文章的第六节阐述的是“权力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科斯说“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使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交易及其成本取决于财产权利如何被界定以及转移的条件和权利接受者所提供的保证。

  科斯揭示了庇古对于问题的看法及经济学分析方法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庇古的传统是错误的,科斯指出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问题得出正确结论,根源是福利经济学方法中的根本缺陷,需要做的是改变方法:

  第一. 当经济学家在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时,适当的做法是比较这些不同的安排所 产生的社会总产品,而对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做一搬的比较则没有什么意义。

  第二. 通过将自由放任状态和一些理想世界的比较来进行分析,但由于理想世界 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分析对经济政策没有太大的帮助,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现实存在的情况上。

  第三. 对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通常认为要素是实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权利, 如果将生产要素是为权利,做生产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也是生产要素,这就容易理解多了。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启发了人们对产权法律界定的首次思考,是产权与制度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其主要思想被总结为我们所熟知的“科斯定理”。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在于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提出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力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自己曾说过:“在一篇文章(是指《企业的性质》)中,交易费用是用来表明,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么企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在另一篇文章(即是指《社会成本问题》)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引入分析之中,从问题的范围考虑,法律就没有意义。”科斯此文虽然没有将产权的概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综合性的阐述,但他为后继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

  科斯在本文中采用了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交易费用分析方法。

  但是科斯定理还是遭到了批评,这个定理一直被认为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义反复。但其实正如科斯所说,可以将其看做是研究正交易费用的基础,科斯定理的贡献恰恰是其反面,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高昂,使得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计算产值,让产值更低的一方承担责任,科斯提出的这一原则既与法的 精神相违背,在经学上也无法成立。

  一直有反市场的人士说,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干预就是合理的。而科斯的由法官计算产值和由计委官员计算产值,其内在思路是一致的。两者都面临同样的困难:无论是计委官员,还是法官,他们都无法全面了解价格等市场信息,他们的计算,注定是失败的计算。

  青年经济学家莫志宏从奥地利学派主观价值的角度,批评科斯的“计划者视角”,我很赞同她的批评。本文要说的是,即便纯以芝加哥学派的视角看,科斯对侵权责任的分析,乃至后来波斯纳等人建立的`责任原则,也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总之,虽然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受到了许多的批评,但能够取得这么重大的影响,也证明了这本书的确有他存在的意义,这也是科斯对人类社会的最大贡献,是脱离哲学确立了社会终极正义的科学标准,所以从这方面看,《社会成本问题》也是一本值得我们学习的一篇好文章。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二)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引出问题:如何处理工厂(甲)对居民(乙)的烟尘污染问题?庇古,《福利经济学》: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这类问题有待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由农夫承担责任。农夫会付给养牛者l1作为补偿养牛者减少牛群数目的损失,而l1大于养牛者的损失l2,但小于农夫由此而获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两种方式都导致一种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科斯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

  如果甲胜诉,乙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甲放弃对乙的权利,乙会给甲补偿,而且补偿大于甲不放弃权利的收益。(乙对甲的补偿小于乙因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如果乙胜诉,甲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权利,甲会给乙补偿,而且补偿大于乙不放弃权利的收益。(甲对乙的补偿小于甲因此带来的收益。)同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因此,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六、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

  第三、四、五部分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但这不是现实,是个假定。通常交易成本很高,使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七、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

  “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八、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

  九、庇古传统

  庇古的观点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对侵害者(甲)征税。

  科斯认为,单方面征税是不对的。即使征税,也应该建立一种双重的征税制度。因为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不允许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但“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就我的目的而言,只要表明这种税收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十、研究方法的改变

  研究问题的方法必须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

  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三)

  1960年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该文章与《企业的性质》(1937年)已成为科斯的经典理论。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主要提出被后人誉为“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

  文章一开始就提出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观点,即限制或惩罚施害者。科斯却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人们一般都想到怎样惩罚施害者而不是相互影响、相互损害的。

  接着,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害农夫土地上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起点。他提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并说明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情况是,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旨在描述资源稀缺性必定引发各种经济竞争和交易费用发生,而明晰界定的产权安排则是节省交易费用从而是决定经济效率的基本制度设定。科斯定理解释了稀缺世界里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政府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政府效能→产权安排→交易成本→经济效率→经济发展)。现实证明所有高效率的发展现象都具有明晰界定的产权制度基础,相反,所有低效率的经济停滞,则必定具有界定模糊的产权制度陷阱。总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观点进行评价。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而是由内在的市场价值寻求改变。科斯提出了政府应该有所做的,如果仅随着市场自身的改变,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这就是庇古理论的不足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此外,这篇文章也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外部性是很难避免的,传统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都是简单的惩罚施害者,而克斯却认为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缺陷。科斯提出自己的观点:让产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够合理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是巨大的进步。此外,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时明确的,加上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

  总而言之,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科斯定理。虽然它们对经济学做出巨大贡献但科斯定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费用的假定很不现实:“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第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但除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在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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