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北京市

时间:2022-06-14 05:40:19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北京市)

  导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想要知道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五、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六、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七、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6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7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

  级别

  残疾

  性质

  抚恤金标准

  (元/年)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附件2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2539

  因公

  2490

  因病

  2438

  二级

  因战

  2387

  因公

  2339

  因病

  2285

  三级

  因战

  2236

  因公

  2183

  因病

  2135

  四级

  因战

  2084

  因公

  2033

  因病

  1984

  五级

  因战

  1931

  因公

  1854

  因病

  1779

  六级

  因战

  1701

  因公

  1626

  因病

  1551

  七级

  因战

  1473

  因公

  1371

  八级

  因战

  1270

  因公

  1170

  九级

  因战

  1066

  因公

  940

  十级

  因战

  812

  因公

  686

  附件3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5080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2599

  非孤

  老在

  乡复

  员军

  人

  抗日战争

  2361

  解放战争

  2239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200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16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1779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969

  孤老

  烈士遗属

  3849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75

  病故军人遗属

  3325

  烈士遗属

  292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784

  病故军人遗属

  2485

  部分烈士子女

  1464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北京市】相关文章:

关于调整员工餐补津贴标准的通知12-30

调整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的通知03-31

标准个人购房合同买房标准合同02-01

标准离婚协议标准版09-01

标准厂房租赁标准合同12-12

征文标准格式12-03

标准实习证明02-04

请示标准范文11-21

标准的离职证明02-21

标准离职证明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