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时间:2023-05-06 12:48:42 日记 我要投稿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2篇

  时间过得真快,一天又将结束了,我相信大家都是有收获的,需要进行好好的总结并且记录在日记里了。日记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2篇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1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20xx年10月19日早晨7:00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9:00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120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

  至夜晚11:00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20xx年10月20日1:00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20日3:40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20xx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11月12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12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12月26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20xx年4月5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20xx年5月14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20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1997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

  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7条第2、3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

  制度;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

  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形成了《立法初探》,作为我的实习理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代理词也作为实习成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2

  XX年9月26日

  今天是我在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天,我怀着兴奋又紧张的心情踏上了我的旅程,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涯。

  在去律所之前,我怕到了律所总出错,被人批评,所以我就准备了个背包,装了三本法规合本,又带了一本有关文书写作的教科书。在做了准备工作后,我出发了。满怀憧憬与激动,我推开了律所的门,迎接我的是一位姓马的姐姐,姐姐人很好,给我介绍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并给了我一份实习协议,让我阅读后签字,当我接过那份协议,我有一种正式工作了的感觉,好像自己一下子就从大学生变成了工作者,那是一种质的飞跃,让我有点无措。阅读后,我签了字,姐姐又把我介绍给律所的所有律师认识,我也在忐忑的心情下做了自我介绍。

  就这样,我成为了智勇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带我的律师是曹律师,他是一位资深的律师,胖胖的,很和蔼,让我有一种亲切感,也让我忘记了自己对实习的恐慌。曹律师把我带进了会客室,和我谈论未来的职业规划,这让我有点感动,我本以为来了律所实习会被人无视,让我自己去找事儿干。曹律师问了我的基本情况,并和我说了一些现今的律师行业环境,这让我顿时觉得自己成长了很多,已不再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大学生了。

  聊完天,曹律师就给我传了几个文件夹,让我熟悉一下里面的业务情况。我看着里面的完整案例的情况,很幸福,觉得自己终于能在现实中接触法学了,也有点小激动。后来曹律师就给我分配了工作,写一篇律师函,当然他给了我一份模板,让我借鉴,我非常感谢曹律师对我的照顾,这让我不会那么的无措,看了那份模板和我自己带来的书,我信心倍增,终于开始实践了。就这样一个上午过去了,中午我和马姐姐她们一起去吃饭,大家对我都很照顾,我也很开心,感觉自己融入了一个新的集体。

  下午工作开始后,我把上午的劳动成果——律师函,给曹律师看了一下,他耐心的给我进行了指点,就连措辞、标点也给我进行了细致的解说,这使得我获益匪浅,也为自己的粗心感到羞愧。很快的,我调整好自己的态度,修改了律师函,最终通过了曹律师的审核。

  一下午时间,在曹律师的指导和马姐姐的招呼下很快的过去了,我背起了我满载希望的背包,结束了我一天的工作,很欣慰,很憧憬,希望未来我会做的更好。

  XX年10月10日

  历经了国庆的长假,新的一周又开始了,对于之前所做的工作和所学的知识,我有了深刻的领会。今天,我提早来到了律所,帮助马姐姐一起打扫卫生、整理文件和摆放订阅的报纸。

  按照曹律师的规定,我今天上午的基本任务是从网上搜集网站侵权的证据,并把诉讼材料整理好。我按照上周曹律师教我的方法,先打开网站,把侵权页整个页面剪切下来,再把首页、在线咨询等整个页面剪切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侵权体系,最后建立一个全名文件夹,把各个小的文件夹放入其中,形成最终的诉讼材料。这一系列的流程教会了我很多知识,也明白了搜集证据应该注意的事项。当然我写的图片见证书、文字见证书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是我依然很欣慰,感觉自己真正的涉入了这个案件之中,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发挥了我的作用。

  下午,有几位律师出去开庭了,只留下了我、马姐姐还有一位陈律师。快下班前来了一位当事人,咨询交通事故的问题,陈律师带着我会见了当事人,我认真聆听陈律师给出的法律建议,并把不懂的问题记录在了本子上,并且,我也感受到了陈律师得体的言谈举止,让我学到了更多。

  今天,我收获良多,从证据的提取到会见当事人,一天的时间充实饱满,为了更好的实践我的理想,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让自己变得更专业。

  XX年10月17日

  时间飞逝,一周的实习工作又悄然而至。今天,我作为曹律师的小助理,终于有幸跟随曹律师去法院看下午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了。这让我异常兴奋,以至于整个早晨的整理材料工作,我都处于激昂的状态,出了好几处小错误,虽然没有被批评,也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今天上午曹律师因为有事,就没有来所里,一上午,马姐姐都在和陈律师讨论明天开庭的案件,我也就没有什么工作可做了,自己在一旁看看书、上上网,看看下午开庭的案例。

  就这样,下午上班的时间到了,我满怀期待的等着曹律师来所里,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我盼来了曹律师,并和他一道去了法院,虽然我不能像他一样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但是我对于自己能旁听也感到很荣耀,感觉自己能学以致用是身为一个法律人的无上光荣。这个案件的案情大概是男方有了第三者被女方发现,要求离婚,因为有一个一周岁的小宝宝,所以抚养权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因此走上了离婚诉讼的道路。

  整个庭审下来,虽然没有最终判决宝宝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我从整个审理过程来看,男方对于自己出轨的行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悟,如果宝宝归他抚养,对于宝宝的教育和道德的培养,显然是不利的,并且女方有能力,也更适于照顾宝宝,我个人更倾向于女方获得宝宝的抚养权。庭审结束后,曹律师和当女方当事人谈完话,我就随他一起回来了,在回来的路上,曹律师给我讲了很多关于离婚的案件,听他的叙述,我感觉好像自己在听八卦,五花八门的离婚原因。

  一天的工作就在精彩中告一段落,带着小小的兴奋,我圆满完成了今天的工作任务。

  XX年10月24日

  又是一周的开始,我依然提早来到了律所,帮马姐姐打扫卫生、整理材料等。上午,我按照常规,忙着曹律师分配给我的任务,今天的工作中多加了一篇起诉状,这份起诉状是关于交通肇事的,基本案情就是原告乘坐其哥哥驾驶的白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一十字路口处时,右侧一辆大车猛向左打方向盘,急速转弯,致使原告遭受右臂神经受损、鼻梁骨折等多处伤害,经查明,被告是疲劳驾驶,是全责。

  接到这个案件情况时,我有些愤怒,因为在前段时间我的姐姐也因为对方违反交规出了个小的交通事故,以至于现在行动还有些不便。现在的司机总是无视生命,酒驾、飙车、疲劳驾驶事件屡屡发生,在社会反映如此强烈的情况下,他们依然顶风作案,可见,很多司机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回事,这种情况很令人担忧,当然,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在心里感叹了。

  为了帮助原告更好的争取权益,也为了惩罚一下被告的行为,我查阅了很多材料,也参考了所里其他律师以前写的有关交通肇事的.起诉书,在我的努力下,我最终完成了起诉书,并交给了曹律师。曹律师看后,对我进行了表扬,说我进步很大,同时也和我讨论了这个案例,我把我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曹律师,他认为我的行为很好,就应该有自己的见解,这使得我心里有些许的满足感。

  伴着忙忙碌碌的身影,今天的工作又结束了,很开心,很有收获的一天,期待着明天的到来。

  XX年10月31日

  还是和往常一样的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今天来了位当事人,他是一名工人,咨询的是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这个案子我很感兴趣,所以就主动向曹律师表明,想和他一起会见当事人,曹律师欣然接受了我的提议。我从书架上拿了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汇编,就随曹律师进入了会客室。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的公司由于业绩下滑的非常厉害,濒临破产,但是又不申请破产,一直拖欠当事人的工资,当事人现在的合同还未到期,询问讨资的程序。曹律师首先给出了劳动前置的意见,让当事人先去劳动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仲裁机构咨询,然后看看结果再商讨对策,并且把劳动法的相关条文,例如合同的时间、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都向当事人解释了一遍,还有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注意事项等。

  从这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曹律师的认真态度和细心程度。他不仅针对当事人的特种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还把其他一些可能遇见的情况也做了分析,这种服务态度是值得我学习的,也是一个法律人所拥有的品质。

  上午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下午的工作很清闲,整理整理材料、把证据等诉讼材料装订成册,看看书架上的书,上上网,下午就这么过去了,轻松中带着满足,完美的一天结束了,明天继续努力,加油!

  XX年11月7号

  短暂的两天假期结束了,我的实习生活又翻开了新的篇章,今天我所学习的是如何查找背景资料、相关法律、法规。

  曹律师今天也很早的来到了律所,他给了我一份案件材料,让我以此为例,查询过去发生过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我了解到,对于案件大背景的查询,在理清办案思路,深入了解案件上,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另外,对法律法规的查找也让我得到不少感悟,实务中的法律依据显然没有学校案例那样容易找到,毕竟学校的案例内容都是基础,只涉及几部简单的法律,对于规章、条例这些很少涉及。但在实务中往往胜诉的关键就在这些不起眼的小法当中,它可以说是制胜的法宝,因此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的胜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今天做了两个案子,当然都是曹律师以前做过的,我把背景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在了两个word中,也附上了一些链接,最后交给曹律师,曹律师很耐心的看了我搜集的文件,同时也指出了我的不足,经过了今天的锻炼,我又多了一项基本技能,很开心,也对未来几周的实习充满着希望。

  XX年11月14日

  实习时间已经到了倒数第二周,但是我的热情依然存在,每天还是很努力的在工作,也学着接受很多新鲜的事物。今天我来的尤其早,因为马姐姐今天有事,下午才会到所里来,所以昨晚她就把所里的钥匙给了我,让我早早的过来开门。我很开心,因为我觉得我虽在这里实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却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他们给予了我信任,这让我有些得意,觉得自己的交往能力还不错。

  开完门,我就像往常一样打扫卫生、整理内勤事物,都整理好,看着自己一个人的杰作,想象着大家在这样一个明亮的办公室里工作的情景,我就不由的笑了。保持着这样明快的心情,我迎接了所里的每一位成员,工作开始进行。

  今天我的工作是和曹律师去外面会见当事人,这是第一次我离开所里去外面会见当事人,感觉还是新鲜的。我们相约在一家咖啡厅,对方是个大老板,看起来很有钱,他的事情是这样的:他和妻子离婚一年了,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他瞒着妻子独自买了一栋别墅,所以离婚协议上并没有涉及此财产,现在妻子发现了,要求他分这栋别墅。他想请曹律师给他一些建议,让他的妻子得不到这栋别墅。听完这个案情,我的思绪就跑了,有些郁闷,本是一个挺美满的家庭,却要相互隐瞒,就是因为没有信任,婚姻才会破裂,现在还在为财产争得面红耳赤,真是可悲。就在我自己一阵遐想后,曹律师已经和当事人谈完了,我没有太注意他们的谈话,心里怯怯的,生怕曹律师问我刚才谈话的内容。但是显然,曹律师知道我走神了,没有为难我,只是让我回去找三个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把结论打印出来交给他。我知道这是对我的惩罚,我心甘情愿的接受了,也为自己最初的行为感到抱歉。我知道自己是个法律人,不应该只想情感、道德,应该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这才是律师的职责。

  一整个下午我都在分析离婚的案子,一整天下来很累,但很值得,收获颇多。

  XX年11月23日

  新的一天又来临了,实习工作即将接近尾声,回想自己这段时间的实习经历,感触颇多,诉状的书写已经练习很多了,会见当事人也不再茫然无措了,各种案件也见得不少,虽然自己的能力有限,但是眼界还是开阔了不少,现在工作起来也相当顺手了,能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这让我很开心,觉得自己实习得很有价值,实现了自我的超越。

  今天我在所里一天,没有太多的工作,主要是和马姐姐、曹律师聊聊天,马姐姐也大学毕业没多久,我们两个聊起来很随意,说说大学生活的小趣事,谈

  谈毕业生的心情,偶尔的,曹律师他们那些资深的律师;还有两天我就要离开这个实习了两个月的律所了,心里;聊天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实习仅仅是个美好的开始,;

  谈毕业生的心情,偶尔的,曹律师他们那些资深的律师也插上几句,所里的氛围温馨又和谐,有种让人陶醉的感觉,暖暖的,温暖着我的心。

  还有两天我就要离开这个实习了两个月的律所了,心里很是不舍,但又有些轻松,终于不用每天都早早的起床了,可以睡懒觉了,也算是件美事儿吧。在实习期间,我很感谢曹律师,他做事一丝不苟的态度和生活中和蔼的模样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将影响我未来的法学之路。

  聊天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实习仅仅是个美好的开始,我未来的法律道路还很漫长,为了能够更好地实践我的理想,我会继续努力,争取让自己变得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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