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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精编

时间:2022-05-20 12:46:00 上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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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精编

  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精编,欢迎阅读。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精编(一)

  上 诉 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X宝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精编(二)

  上诉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xxx 理事长

  上诉人因原告hd利鹏物质有限公司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hd市ct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2009)丛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 诉 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赔偿纠纷ct区法院作为发生损害侵权行为的结果地“是错误的。首先该案不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上诉人并未针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当然也不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所谓的“损害侵权行为的结果”。上诉人下属信用社就是否向相关单位出具过虚假的《进帐单》等手续另当别论。但工商年检依据的是cz隆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书》而不是所谓的《进帐单》,这是其一。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书》应当依据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并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号验资》的程序规定进行核查后依法出具,而该验资报告书的形成并未依法进行操作,对此,责任不在上诉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1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部门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二条规定:“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根据本案情况,原告损失无法弥补,这一所谓的结果与上诉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与cz市fy焦化有限公司交易时,双方并未使用所谓的《进帐单》等出资证明,原告受损失与该《进帐单》等无关。按照〈通知〉规定,承担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因为当事人“使用”了虚假验资证明而受到损失。而本案已经证明这一“前提条件”不存在。因此,由ct区法院以所谓的“侵权结果地”为由来管辖此案显然错误。

  二、原审法院以“原购销合同案件的审理法院及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妥”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其一,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二,恰恰相反,该实际情况正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条件。因此,ct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严格依法审查,作出公正论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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