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土地的刑事申诉状

时间:2022-05-19 06:30:32 申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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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的刑事申诉状范本

  导语:申诉状的提出要经过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申诉合理合法,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土地的刑事申诉状范本,欢迎阅读。

  关于土地的刑事申诉状范本(一)

  申诉人:陈定富,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董团村山头小组25号。电话:18370011005。

  申诉人因不服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2)饶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第242、第243、第244条之规定,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2)饶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判决申诉人陈定富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故意欺骗征地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诈骗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实施诈骗。本案的真实情况是, 2010年10月,第一次测量的时候申诉人在家,但是申诉人哥哥陈定树没有通知申诉人测量去,后来才知道那块田被政府征用了,但是心里还是不确定,2011年3月份的时候申诉人问过哥哥陈定树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事,但是他一直骗申诉人说征地补偿款没有下来,申诉人问过陈定树多次,但是他一直都说没有发放下来,所以申诉人一直没有得到第一次的补偿款。因为一直没有拿到第一次属于申诉人的征地款,所以申诉人有理由相信申诉人的土地还没有被征,当乡村干部2011年再次对那块地进行测量时,申诉人随即前往配合,可是在申诉人进行第二次测量、补偿款下来之后不久,乡里的徐旭明书记找到申诉人,说那块地重复量了一次后,申诉人才知道上一次量地的征地款已经发放下来了。知道第二次测量属于重复后,申诉人归还了十万元的第二次征地款,剩下的钱由于花掉就没有还清了。之后董团乡政府报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申诉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没有向征地工作人员虚构过任何事实,也没有隐瞒过任何真相,土地是申诉人的生存之源,申诉人的'土地一旦被征用、拿不到补偿款,申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对于申诉人来说可谓是“活命钱”, 在政府部门各级监督之下、审计部门严格审计的情况下,征地方与申诉人签订正式的赔偿协议(合同)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赔偿共识,付完赔偿款,就意味着征地工作得到彻底解决。可是,申诉人始终没有得到第一次补偿款。这就意味着征地工作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在第二次测量的时候,村干部找申诉人测量征用地面积,申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次测量是征地方第一次测量工作的继续,因此,原审不应认定是申诉人隐瞒了征用地已被测量的事实,作为政府的官员理该通知申诉人到场核对,申诉人配合征地方的征地工作,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他们却背道而驰、胡乱作为。有违情、理、法。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一是游详清、徐旭明、陈定树、陈定河的询问笔录。可是游详清的言辞纯属个人猜测、妄断之言,有些是答非所问,毫无事实根据,绝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否则就会产生冤案。徐旭明不是两次测量工作的具体经办人,该证人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他人说辞简单罗列的产物。对认定申诉人涉嫌诈骗一案没有价值。而且徐旭明是董团乡副书记,而本案报案者是董团乡政府,公诉机关将徐旭明“证言”作为认定申诉人收取征地款十九万元的证据,其公正性值得怀疑。证人陈定树的证词尽管系依其对陈定富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也互相矛盾,特别是在陈定富是什么时间向陈定树要征地款的基本事实问题上,前后的说法截然相反。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陈定富主观上明知,故意骗取二次征地补偿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侦查、法院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3.从游详清、徐旭明、陈定树、陈定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作为征地工作人员明知该块田是申诉人兄弟(陈定树、陈定河、陈定富)三人共有的,征地款也是发放给申诉人兄弟三人的。但是为图方便省事,却听由征地款为申诉人代替陈定河签字领取,而征地款打入陈定河账户,如此胡搅的签名是无效的。原审更不能以此认定陈定河、陈定富领取了第一次征地款。

  由以上分析可知,申诉人所涉诈骗案,所有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申诉人诈骗之确凿证据,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骗取国家赔偿款”这一决定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事实,在事实认定上是严重错误的,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上饶县人民法院主观臆断出“陈定富为骗取国家赔偿款”的事实,错误认定诈骗罪,是典型的错案!这样的错案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都注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检验、群众的检验!该案根本不符合刑法对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申诉人争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抑或有不完全妥当之处,但是否构成诈骗罪,依据的只能是刑法的规定,不能是抽象的道德评判。

  本案的发生,工作管理人员有严重的失误,涉嫌玩忽职守。今天,申诉人“同胞兄弟为征地款,相煎太急”、申诉人锒铛入狱,这种现象的出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征地方处理措施不当和管理不到位,甚至不排除有关部门和人员玩忽职守的可能性。如果征地方工作管理人员具有准确的判断能力,能够预见到征地面积有可能错报重测,征地款有可能误拿错领,从而在具体测量时,经过实际考察、层层把关,多道程序审核,在赔付问题上,按户发放补偿款时,多为兄弟共户的家庭考虑,在他们家庭成员认可、分配方法确定的情况下,符合赔付,才进行赔付。这样,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重复测量,即使出现了重复测量,也容易查清事实后及时制止补偿款冒领,批评教育。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么如此荒唐的冤假错案。

  申诉人不否认政府和司法机关为了保障上饶工业园区这一重点工程进行拓展延伸而对非法获取补偿款进行追究目的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但在法治国家中,无论为了任何正当、合法的目的,手段上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为了制止非法获取补偿款这一现象,不惜以违背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为代价,甚至不惜以错误剥夺其中某一个人的人身自由、错误追究某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为代价!这是法治社会绝对无法允许的!这种错误的做法势必给社会和谐带来更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疏于审查,错误判决。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土地的刑事申诉状范本(二)

  申诉人:广州市xx某某镇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加红,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诉人:广州市xx某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社长。

  申诉请求:

  1、将被申诉人违法征用的118亩耕地返还给申诉人。

  2、将被申诉人侵占的21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返还给申诉人。

  3、将被申诉人已收取的133.42亩耕地租金(扣除已支付给申诉人的“补偿款”和建厂房成本)共计约3600万元返还给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一、案情介绍。

  1987年至1994年期间,被申诉人陆续与申诉人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从申诉人处“征用”耕地共计131.443亩(1987年11月24日征用10.35亩,1993年2月26日征用50.53亩,1993年2月28日征用34.4亩,1993年3月26日征用4.78亩,1993年5月30日征用31.383亩)。

  1998年10月,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协议书》,明确了被申诉人“征用”申诉人耕地共计133.42亩。

  2008年6月26日,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终止协议》,重新确定被申诉人一共“征用”申诉人耕地共计133.42亩,并约定双方终止1998年10月所签的《协议书》,被申诉人征用该133.42亩耕地的期限为49年。被申诉人将征用的土地全部用于建厂房出租,租金成为被申诉人的主要经济收入。

  2008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该133.42亩耕地中的15亩左右用于南二环建设,并按每亩14余万元的标准补偿给申诉人,但该款项由被申诉人代领,当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将这些约21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给申诉人时,被申诉人却以该133.42亩土地已经归其所有为由,拒绝返还。

  申诉人在与被申诉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16日委托律师处理此案。律师主动与被申诉人协商,但申诉人的负责人拒绝协商。万般无奈之下,律师只能请镇政府主持调解,但镇政府调解人员偏听偏信,完全站在被申诉人的立场上替被申诉人说话,致使调解失败。

  二、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一系列征用土地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返还其“征用”的118亩耕地。

  第一、从主体上看,被申诉人没有征用申诉人133.42亩耕地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题述一案的征用主体是广州市xx榄核镇雁沙村经济合作社。众所周知,我国村一级经济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范畴,也就根本没有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因此被申诉人根本没有资格“征用”申诉人133.42亩耕地。

  第二、从实体与程序上看,题述土地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的征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征用题述土地及将题述土地由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所谓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也要审查其合法性,如果该证本身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第三、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题述土地的征用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被申诉人下设十九个村民小组,被申诉人“征用”申诉人133.42亩土地的成本是每亩9000元,即可使用49年,相当于每年每亩地的使用费为184元左右,而花很少的钱在上面建设简易厂房后出租,每亩地每年租金不低于20000元(此数据为根据市场行情初步估计,准确数据由被申请人提供),相差超过100倍。被申诉人的这种行为明显是赤裸裸地掠夺申诉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其他村民小组在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也因被申诉人的这种违法“征用”行为而获利,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被申诉人必须将违法“征用”的土地返还给申诉人。由于违法征用的133.42亩耕地中已有15亩左右被政府征收,实际应返还的约为118亩。

  三、被申诉人应将210余万元的征地款返还给申诉人。

  第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一系列征用土地协议完全是无效协议。具体理已在本申诉书第二部分阐明。既然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强行占有申诉人的210余万元征地款行为就是非法的,被申诉人必须将210余万元征地款无条件返还给申诉人。

  第二、即使征用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这些款项也应该返还申诉人。《终止协议》明确约定了被申诉人仅仅是征用题述土地,并没有改变题述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征用”只是一定期限内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征用”与“征收”,虽一字之差,但性质截然不同。双方在《终止协议》中约定的是“征用”,也就是说题述土地的所有权还在申诉人手里,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这15亩农用地的对象是申诉人,不是被申诉人,210余万元征地款必须归申诉人占有。

  第三、《终止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征用时间也证明了210余万元征地款应返还给申诉人。《终止协议》第四条约定“该133.42亩土地由甲方使用至2042年11月17日止(即从1993年11月18日起至2042年11月17日).”该条明确约定了被申诉人仅仅是使用题述土地,其拥有的也仅仅是题述土地49年的使用权,并没有拥有题述土地的所有权。因此,210余万元的征地款属于申诉人。

  四、被申诉人应将已收取的133.42亩耕地租金(扣除已支付给申诉人的“补偿款”和建厂房成本)共计约3600万元返还给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一系列征用土地协议的无效,那么被申诉人应将其取得的133.42亩耕地租金,在扣除被申诉人已支付给申诉人的“补偿款”及建厂房成本之后,全部返还给申诉人。被申诉人“征用”133.42亩耕地成本是每亩9000元,即可使用49年,相当于每年每亩耕地的使用费是184元左右,而被申诉人转租出去的租金约为每年每亩不低于20000元,建厂房成本每亩不超过100000元,按照被申诉人已使用19年计算,被申诉人在扣除已支付给申诉人的“补偿款”后仍应返还约36156820元给申诉人。(具体计算公式:133.42亩×20000元×19年-133.42亩×9000元-133.42亩×100000元=36156820元)

  五、被申诉人的财务管理混乱不堪,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职务侵占和贿赂行为令人生疑。

  申诉人多次要求了解被申诉人的财务状况,均遭到拒绝。即使有时被迫提供关于题述一案的部分财务资料,也显得混乱不堪,无法让人看懂,这其中是否存在严重职务侵占和贿赂行为,令人置疑。

  申诉人在1993年以前拥有耕地220余亩,人口150人左右,人均约1.46亩。经过近二十年的变迁,现在全组人口为170人,只剩下农用地不到90亩,人均不到0.53亩,只有20年前的三分之一。由于土地大幅度减少,村民的生计异常艰难。为了求生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上级领导主持正义,为我们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贫苦农民讨回公道,让我们能在这个世界生活下去。

  此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

  申诉人:广州市xx某某镇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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