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今中国有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除了这三个税种的法律之外,就只有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70%以上的税收收入的取得,根据的是“条例”和“暂行条例”。一些“暂行条例”甚至暂行了二十多年。
不可否认,税收制度的这种现状有历史原因。过去,税收的取得主要与企业和单位有关。如今,随着直接税收入比例的逐步上升,税收与个人家庭的关系日趋密切。税收制度变化,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受到税收制度的直接影响。这一切,都要求税收基本制度和各种具体税收制度均需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经费,必要的财政收入规模无疑需要保证。与此同时,财政收入的取得应符合现代税收公平、效率和稳定原则的要求。税负的轻与重,从来就没有标准答案。简单的数据国际比较只会误导决策。想说中国税负轻的,找北欧国家来比较;想说重的,找亚太地区来比较。众多纷纭,最后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思考的结果只能是,只要大家同意,征多少都是合适的。同意之中总是蕴含内在要求,即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匹配。每一个人,每一家企业,每一种商品,所能承受的税负是一定的。量能课税是基本要求。在合理的空间内,公民或直接或间接表达纳税意愿,是税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表现。税收立法,可以让公民有更多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税收制度的改变只能走立法程序。这是至关重要的。唯此,行政部门就不容易改变税负,纳税人负担的确定性就有保证。况且,政府职能转变本来就要求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