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时间:2023-02-07 15:38:4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好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院消防安全条例》,提高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应对突发火情、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保证一旦发生火灾,事发现场及周边人员能及时报警并进行力所能及的扑救消防应急预案。

  一、成立院消防应急小组

  成立由院长、院分管副院长、院安全员、院办工作人员及系消防员组成的消防应急小组,院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检查与处理与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及时报警

  报警方式:

  1、当值班人员发现火警时,应根据报警信息立即到达现场,视火情或使用灭火器及时灭火,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尽快向院办(电话:3373、3665)或消防应急小组组长(电话3510)报告。晚间报警:3032(学校保卫处)或119(公安消防队)。

  2、现场人员发现火情火灾:

  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报警电话:3032(学校保卫处)或119(公安消防队),同时通知相邻实验室的人员撤离。报警时,要准确地说明起火单位: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第三学科楼;地址:海泉路100号;除上述报警外,还应及时报告院办(电话3373、3665)。

  三、组织扑救

  1、发生较小火情时:在场人员应应用平时所必备的消防知识根据火灾的类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扑救,例如:发生有机溶剂小面积着火,可用石棉布、湿抹布覆盖火焰直至扑灭,也可用灭火器。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在不影响人身安全和安全逃生的情况下还应尽快停止所进行的实验,切断本室的电源、气源,移走钢瓶等压力容器。密封条件较好的房间不要打开门窗,以防火势扩大。

  2、发生较大火灾时:院领导、院安全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尽快到达现场组织灭火。消防应急小组成员必须根据预先的应急分工:如人员的安全疏散、火灾现场的查看,室外消防栓的开启,消防泵的启动,煤气总截门的关闭,电源的强切与恢复等组织扑救火灾。

  3、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报了119火警后,应急小组须派专人在道路口接应消防车进入火场,消防车可从学院正门进入第三学科楼;院消防队员应在公安消防员的指挥下,紧密配合共同灭火。

  四、应急疏散

  火灾难以控制时,消防应急小组组长在消防控制室通过消防广播通知和指挥楼内人员依次进行安全疏散。疏散通道:第三学科楼的安全疏散通道有:楼道、楼梯(东、西两侧楼梯及主楼梯)。在第三学科楼工作学习或做实验的每一位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应的疏散通道。楼内人员平时就应明确,一旦发生火灾,自己所在的位置及相应的疏散方向、疏散路线。应急小组专门人员及在场的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好已撤到安全区域的人员,维持好现场的秩序。

  五、抢救、逃生及自救

  发生火灾时,如有人员被大火围困,应坚持“救人第一”的思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发现火场上有人受到威胁,有生命危险,都必须抢救。如确有人员受伤,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学院每一位师生员工都有义务护送伤员到医院就治,或拔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当现场人员被大火围困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逃生:

  1、当疏散通道着火,逃生路线被火封堵,但火势不大,可用水把身上的衣服淋湿,用湿毛巾、口罩等捂住头、口、鼻,迅速果断地冲出火区。如果没有火势,只有浓烟时,可用湿毛巾、口罩等捂住口、鼻,低势爬出烟雾区。

  2、如果生命受到威胁,又无其它自救方法时,可用结实的绳索或把衣物撕成条状牢靠地连接起来,一端紧拴在暖气管上,一端拴在自己的腰上,手抓绳索,一边漫漫放松绳索一边沿墙壁下滑,逃离火灾危险区。当现场人员被大火围困,不能及时撤离时,应设法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救。

  3、如果身上已经着火,千万不可奔跑,应设法把衣服脱掉,也可卧在地上打滚,把身上的火苗压熄。如果就近有水或灭火器,可直接向身上喷洒。当没有上述逃生之路时,应退回房间内,关闭通向火区的门窗,有条件时可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如烟雾太浓,可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但不宜呼叫,防止烟雾进入口腔,同时可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则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2

  为认真搞好20xx年春节运输工作,确保春运期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服务,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降低到最低水平,既要保证旅客走得了,又要让旅客走的安全舒畅”的整体要求,本着以人为本、有备无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的原则,特制定春运工作应急预案。

  一、客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一下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行驶条件的处置。

  对各客运经营者必须按照道路通行进行时段的要求,合理安排运行时间,禁止夜间运行或通行。特殊情况,各客运经营者必须报告镇春运办,并配置通讯工具及相关设施。

  二、冰雪天气公路受阻的处置

  (一)如遇冰雪天气,对山区的重要路段黄泥坳、八都至九都等重点路路段,公安、交通要派人提前检查路况,并安排安全人员值班,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准冒险通行,相关车辆必须装备好防滑链,配齐三角木、灭火器等附属设施。

  (二)如遇公路塌方交通中断,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全力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在修通之前,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顺利通行。

  (三)各运输单位要建立灵活的调度机制,科学安排,做到长短途排班合理,充分提高车辆运用效率,不使旅客滞留。

  三、冰冻、大风、大雾天气,水上客运安全的处置

  (一)如遇冰冻、大风、大雾天气和其他因素造成客运船舶停运和危及安全运行时,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出快速和妥善处置,确保春运安全。

  (二)各汽车轮渡要备足草袋、盐巴等防冻滑物资,遇冰冻、大风、大雾天气不能渡运时,要维护好两岸码头的秩序,以便车辆能及时安全上下渡。

  四、如遇交通运输重特大治安案件的处置

  春运期间如遇重特大治安案件,由公安局统一指挥、调度、重拳出击,做出快速反应,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和处置。

  五、加强春运期间的值班和信息反馈

  春运期间,镇春运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和职能部门要一日一报镇春运办,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3

  为应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及时疏运和分流因各种情况滞留在本市的旅客以及完成省交通厅赋予我市对口支援其他城市的紧急疏运任务,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市交通局20xx年春运应急保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春运期间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确保旅客应急运输工作安全,及时,有序,圆满完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及时了解掌握春运运力的供求情况,拟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受理应急运力的申请,办理应急运力有关手续,组织协调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电话:

  投诉电话:

  传真:

  运输企业: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任务,及时有效组织运力和人员及物资器材,负责旅客疏运分流具体的组织实施。

  三、应急运力的组织与任务分工

  (一)支援对口城市疏运旅客的应急运力分别由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拱北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海洲汽车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德益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责。

  (二)因违法违章卸载分流旅客的应急运力按《关于加强道路旅客卸载转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珠交字〔20xx〕300号)文执行。

  (三)拱北口岸旅客应急疏运任务由岐关车路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

  (四)因突发事件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疏运本市区域内旅客的任务,由市公共汽车公司和市信禾西部公汽公司负责(应急运力分配及任务分工见附表)。

  四、应急准备

  (一)运力,人员准备。担负应急任务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好应急运力。应急车辆必须是车辆技术状况达一级以上,且xx年以后登记上牌,具有跨省运输能力,技术性能良好的营运车辆。不得把未按规定改造的以“2+2”或“2+1”形式布置的卧铺车确定为应急车辆。执行应急任务的驾驶员,应技术全面,思想稳定,并具有跨省运输和夜间驾驶经验。确定为应急的车辆,应安排在珠三角范围内进行短线运输,保证一旦受领任务,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二)物资器材准备。运输企业,客运站要做好应对春运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所需应急物资器材的准备。如冰冻天气行驶所需防滑链等器材,御寒,保暖,抗饥,常用药品等物资的'筹措准备,以便应急时使用。

  (三)应急知识培训。对执行应急任务驾驶员及客运站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旅客疏导,救援技能的培训或演练,提高各类人员处置应急情况的能力。

  (四)通讯联络及报告制度。春运运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春运相关情况,如发现大面积旅客滞留车站或运输途中受阻以及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安置疏导分流旅客。执行应急任务时,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担负应急任务的运输企业,应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春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五、应急响应

  (一)当启动应急预案时,各小组成员和赋有应急任务的相关单位要反应迅速,立即进入紧急状态,保持手机信号24小时畅通,随时候令。

  (二)执行应急任务时,要沉着应对,领导要亲自组织,靠前指挥,加强协调配合。执行重要应急任务时,应指定相应领导跟车随行保障,以保证应急任务圆满完成。

  (三)应急临时运输证由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发,与应急派车通知书或省厅支援指令同时使用,不定单位和车号,省内外通行。

  (四)有关应急车辆的调用程序及运费结算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超载客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春运办[19xxxx]11号)文执行。

  (五)对执行应急保障任务的车辆,除发现有明显安全隐患外,各辖区运政管理机构应给予通行上的方便。

  承担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在20xx年1月6日前将春运应急相关信息(附表1,2,3)报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4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1、多媒体专用教室及其它配有计算机设备的.教室、办公室。

  2、学校广播播音系统。

  二、应急预案启动

  有下列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1、多媒体专用教室及其它配有计算机设备的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发生火灾。

  2、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坏。

  3、发现利用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现象。

  4、计算机网络出现病毒。

  三、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1、网络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发现上述所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告网络安全领导小

  组负责人,同时控制好现场,火灾时,还要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现场。

  2、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

  施救或控制,直至问题解决。

  四、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办法。

  (一)火灾发生时处理办法:

  1、当火灾发生时,立即切断电源,同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将火情通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校内有关人员灭火、疏散学生,

  并派人到校门口引领消防部门或上级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直至火势扑灭。

  3、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火灾原因,进行防火措施改进。

  (二)设备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害处理办法:

  1、发生上述情况时,使用者或管理者应立即告知学校,同时封闭现场。

  2、学校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直至问题解决,恢复设备使用。

  (三)不良信息和网络病毒处理办法:

  1、发现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网络管理员应立即终止不良信息或网络病毒的传播,同时将情况告知学校机关负责人。

  2、学校接报后,一方面向集团信息中心报告,请示处理意见。另一方面通告全校计算机用户防病毒方法,并督促网管员进行杀毒处理,直至网络处于安全状态。对不良信息追查信息来源,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发布信息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学校与园务会讨论后给予一定的处分。触犯法律者交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5

  为确保师生上下楼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下列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柏垭中学楼道安全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平

  副组长:鲁峙均 邓仕荣 蒲清均 郑云光 敬怀举 马志勇

  组 员:张光红 王胜 各班班主任 任课教师

  二、措施

  1、校长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楼道口值勤人员的岗位责任。

  2、总务处和安综办随时检查楼道设施,并做好楼道划线(中间分道)工作并安装每层楼楼道的应急灯。

  3、安综办、值日人员认真做好各部门、各个时段安全执勤检查及疏散工作。

  4、政教处负责楼道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上下楼道靠右慢行,不许在阳台上簇拥,不准拥挤、站立,更不准起哄,听从值班人员指挥。

  5、教育全体教职工下课时与学生同行,不准任课教师提前下楼,教师在下楼道时自觉维护楼道秩序。

  6、校级领导加强楼道安全的`督查工作。

  7、大型活动、电影晚会学生上下楼道一律由当天的值日领导及主办单位、安综办负责落实当天的楼道疏散及安全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向师生员工公布校长、分管校长及保卫科的电话号码,并让师生员工明确,若遇突发事件立即电话报警或报学校领导。

  2、人员分工:校长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警及全面指挥,若因公不在校由分管校长负责。

  3、分管校长负责教职工人员调度及分工,若因不在由邓仕荣负责;并由邓仕荣负责医疗、救护等工作。

  4、安综办负责学生疏散工作。

  5、政教处主任、副主任配合安综办做好学生疏散工作。

  6、其余领导、教职工必须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疏散及抢救工作。

  四、联系电话

  校长办:6552158

  张 平:18784793366

  鲁峙均:13890828525

  邓仕荣:13890744888

  许 瑞:13990813971 王飞:13628095744

  张光红:13990709336

  报警电话:110

  急 救:120 火警:119

  阆中市柏垭××中学校

  二〇××年九月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分类1。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7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8

  一、信息中心配备诺顿企业版网络防火墙软件和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及时清除杀灭网络病毒,一旦发生黑客入侵事件,部署的入侵检测系统(IDS),将向管理员发出警报,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黑客入侵事件,并报有关部门。

  二、对来往电子邮件及网络下载文件用防病毒软件过滤,确保不被木马类黑客病毒侵入并在无意中协助传播病毒。一旦发生类似冲击波、震荡波等类似的网络蠕虫风波,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升级病毒防火墙,给系统打布丁,防止病毒的恶意破坏。

  三、信息中心对服务器重要信息定时做好备份,提高信息存储安全应急响应能力。一旦发生严重的因黑客、病毒侵入,造成网络无法正常运行时,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恢复服务器备份,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四、管理员对定期检查的运转情况,做好设备维护纪录,保证设备高效稳定的运行。一旦服务器出现硬件设备故障,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启用备份服务器,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原服务器进行及时的检修,在修复后将替换备份服务器继续运行,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一旦其它网络设备出现故障,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用备件替换故障设备,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五、定期升级操作系统补丁程序,配备顿企业版网络防火墙软件和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及时清除杀灭网络病毒,防止被他人恶意侵入。对来往电子邮件及网络下载文件用防病毒软件过滤,不运行可疑程序,确保不被木马类黑客病毒侵入并在无意张协助传播病毒。

  六、学校严格控制网络信息密码、管理权限、知情范围,妥善管理密码,并按照满足需求、方便使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密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科学的密码管理体系。

  七、凡是上网人员,都能通过防火墙记录在日志里,日志的保留时间为3个月。关闭一些反动、不健康的'网站,保障了校园文化的干净。在邮件系统方面,我们安装了第三方插件,能起到过滤关键字的作用。信息中心对服务器重要信息定时做好备份,提高信息存储安全应急响应能力。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设备维护记录,保证设备高效稳定的运行。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9

  自己从事应急救援工作后,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查阅了大量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发现一少部分单位的应急预案纸上谈兵、照搬照抄、华而不实、流于形式。应急预案是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是发生事故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不应成为摆在办公桌上的花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而在现实工作中,有的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由中介机构代劳,预案编制过程中缺少与安全管理人员的沟通,资料收集不充分,不强,导致预案不完整、不实用;个别企业认为预案只是做个样子,照搬照抄同行企业预案,导致预案错误连篇,漏洞百出,预案要素不完备,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还有企业有预案不演练,应急物资不到位,应急装备性能不佳,这样怎能保证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的开展应急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认真组织编写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合理有效。预案评审专家应严格把关,严格形势评审和要素评审过程,把牢评审关。预案备案部门必须做好预案形式审查,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检查工作,不断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只有三方在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形成合力,才能不断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0

  一、报警:

  1、校内锅炉发生事故,第一反应即拨打“119”火灾电话报警,或报110。报警人要讲清锅炉事故的单位、路名、事故发生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情况,讲清本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2、报警完毕后,即向校长报告。

  3、校长接到报告后,即时召集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二、成立临时锅炉事故指挥部:

  由校长和有关人员选择合适部位成立指挥部,校长为指挥部指挥。

  三、通报:

  根据“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力量”的指导思想,利用本单位的宣传工具,向校内人员发送通报。

  通报内容:

  1、事故发生情况;

  2、人员情绪的稳定;

  3、疏散人员和救护。

  四、疏散和救护:

  1、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2、制定安全区,确定人员疏散集合安全通道;

  3、分工明确,引导和护送被困人员向安全区疏散,并做稳定情绪工作。

  4、现场救护:由学校卫生员在安全区及时对伤员进行处理或送医院救治。

  五、事故现场处理:

  1、如起火:须组织灭火器材,由学校消防工作负责人为灭火指挥,并隔离易燃物品或材料,迅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或懂得消防知识的人员,利用现场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开展灭火。

  2、如爆炸:首先隔离易燃物品或材料,防止起火和第二次爆炸。

  六、安全警戒:

  1、校外围警戒:消除路障,劝导行人撤离现场。如起火迎接消防人员及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要创造有利条件。

  2、消防人员、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后,由学校指挥部立即向消防指挥或派出所人员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并移交指挥权,听从公安消防或派出所人员的调遣。

  3、保护事故现场,禁止有关人员进入,并积极协助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消防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为加强社区消防安全、提高社区居民消防意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居民能准确报警,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此预案。

  一、建立社区消防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第一责任人,使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附组织机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公布火警电话,使报警电话家喻户晓。发现火灾,居民或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或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人电话,尽可能做好先期处置。

  三、加强防火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查处火患苗头。社区以“预防为主”,组织成立了巡逻值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告组,三级联防联控工作体系。

  1、逻值勤组:

  其职责是:每天早晚轮流在社区巡逻,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及时上报社区、街道并及时组织处理。

  2、后勤保障组:

  其职责是:正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了解扑火情况,并进一步向上级汇报。及时组织调配物资,协调物资供应,并负责受灾群众的的转移安置工作。

  3、宣传报告组:

  其职责是:利用社区通、标语、横幅等手段,向群众宣传防火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减少火灾的发生。如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敢到现场,了解火情,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报告。

  四、实施程序:

  1、扑救火灾时,在街道负责人未到达时,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2、在扑火的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和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

  3、在扑火力量上,坚持以消防大队人员专业力量为主,本部门的扑火队为辅的原则。

  4、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如遇火势大难以控制威胁到其他居民财产安全时,应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以便确保其他居民的财产安全。

  五、预防宣传

  1、在重大节日前,组织义务消防队伍进行因烟火引起火灾的处理方法演练。

  2、由社区义务消防宣传组上门入户进行宣传,居民家中因用电超额引起火灾时的处理方法。

  3、因大风天引起火灾时,宣传居民应避开高压电源、用火地点、及时报警。

  4、因家庭油锅着火,居民应立即盖上锅盖,切断电源。

  5、因家庭液化气泄漏引起火灾。宣传居民选择逃生,立即拨打,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社区居委会人员与居民维护好现场。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3

  一、 监测网络建设

  (一)建立健全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以现有信息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农村财务管理网、计划生育信息网等,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报告网络。

  (二)以镇为单位,建立村监测点。依据人口分布合理布局,镇级政府所在地医院、车站、企业、学校设4个,村和社区设17个,每个监测点指定信息网络通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任务,并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三)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的.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加强疫情监测、相关资料分析交流,尽早发现和识别异常现象。

  (六)参与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全镇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镇、村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作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第一、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第二、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准,总结报告要全。

  (三)报告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卫生所、个体诊所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院、县卫生局报告;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报告方式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基层监测点的报告人均为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它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4

  为认真做好20xx年春节运输工作,确保春运安全、快捷、有序进行,本着周密安排、有备无患的原则,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特制定镇春运工作应急预案:

  一、公路受阻的处置

  1、如遇冰雪天气时,各运输企业要派人提前检查路况,安排安全专干和有关领导跟车。平瓦厂上下堤路段,要严加防范,成立应急分队,并备足防滑物料;各职能部门督促运输企业,确保客运车辆备好防滑链,配好三角木、灭火器等。公安、交管要做到查险及时,排险果断,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准冒险通行。

  2、因公路塌方中断通行时,交管、村镇建设站要组织力量全力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在未修通之前,运输企业要采取两边接运旅客的办法,确保旅客能“走得了”“走得好”。

  二、水上客运安全的处置

  1、如遇冰冻、大风、大雾天气和其他因素造成客运船舶停运和危及安全运行时,相关单位要成立应急分队,做出快速反应,确保水上春运安全。

  2、各人渡要备足草包、盐巴等防冻防滑物资。如遇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停止营运。

  三、特殊原因造成旅客压站的处置

  1、客运高峰期旅客骤增时,车站、码头候客室要多备茶水和取暖设备,勤打扫卫生,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候车、船食宿等便利条件。此项工作由汽车队、客运码头各自负责,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2、公安交警要派精兵强将,共同维护好车站、码头管理秩序,整顿好运输市场,并为广大旅客和经营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四、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如遇交通事故,交管站、派出所、医院、安监站等部门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持道路、航道畅通,及时疏散旅客。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信息反馈

  春运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xx,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此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应急预案,并于20xx年元月30日前报镇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管理应急预案15

  一、预案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各种档案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档案的损害,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利川民族实验中学档案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和档案抢险救灾工作队。

  (二)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档案保存安全事宜,宣布应急状态的启动和解除,全面指挥调动应急组织,调配应急资源,按应急程序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三、档案安全救灾应急预案的目标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最有效行动消除对档案、资料的威胁。

  (二)保护未受损的档案、资料

  (三)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

  四、应急灾害的种类

  灾害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现象引起,如地震、雷电、洪水等;人为灾害是指来自于人类的失误,如漏雨、跑水、起火(包括蓄意纵火、爆炸、战争等)。

  五、抢险求灾的重点

  (一)重点监控区:二楼档案库房、荣誉陈列室、阅文室。

  (二)档案资料抢救顺利:1、文书、会计档案2、科技档案3、声像电子档案4、实物档案。

  六、备灾工作

  (一)建立灾情预警联络系统:安全责任人负责与公安消防、水文、气象、地震、人防等部门联系,建立有关突发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档案室列入我校重点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按要求做好灾情预警工作。

  (二)完善抢险救灾的日常训练工作:所有人员均应熟悉自己的抢险岗位、职责、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使用方法等,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方法得力、抢救迅速。

  (三)办公室要完善抢险救灾器材配置,保障后勤供给。消防器具应每年检查(更换)一次,并与相关处室配合,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四)档案室、荣誉室配备钥匙两套,一套由库房管理人员使用,一套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以备急用。

  (五)建立档案安全检查制度,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得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树立预防重于抢险的思想。库房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室、荣誉室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七、对灾害采取的行动

  (一)现场第一人应立即警报并向消防部门报警,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一切应急抢险工具阻止灾情,保护未受损的档案。

  (二)办公室应协调消防、搬运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操作步骤: 分一般性灾险、较大灾害和重大灾害三种情况。

  1、一般性灾险的操作步骤:

  (1)凡发现档案室、荣誉室内任何部位有被烧烤异味或墙面、地面、暖气漏水等异常现象,每个人都有责任立即告知周围其他人,共同查找险源。如果险情不大,自己能处置的,除发出警报处,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迅速排除险情。

  (2)将发现险情及排除情况报告领导。

  (3)进一步查明原因,堵塞漏洞,彻底解决问题。

  2、较大灾害的抢险步骤:

  凡发现档案室、荣誉室灾险情况较严重,搞不清虚实,或估计依靠自身力量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发出警报,呼叫抢险救灾工作队全体人员参加抢险。有关责任人员指定专人迅速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拨叫消防电话及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外界联系电话,明确说明受灾地点。

  (2)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档案资料抢救搬运工作。

  (3)及时向消防队简介险情,一切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

  (4)发现档案室、荣誉室进水时,应立即通知办公室或安全责任领导,迅速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并采取一切措施排水,以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

  3、重大灾害的抢险步骤:

  发生危害档案,同时又伤害人身安全的灾害,如雷击、地震等本身、次生火灾、洪灾、库房崩塌等,可按上述较大灾害抢险步骤进行排除。如同时涉及人员伤害时,应及时将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到医校进行抢救,同时抢救档案资料,若险情然危及到供水、供电、通信、热力及污水管线等自身不能处理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抢险工作。

  八、非工作时间责任人及责任

  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如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出现灾情,值班人员及带班领导为直接求灾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迅速拨打电话报警。

  (二)电话通知校领导或其他责任人。抢险求灾工作队员接到救助电话应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三)可能的情况下,阻止灾情。

  (四)在消防车、供电抢险车及其他抢险人员到来后,及时指明灾险位置。

  (五)抢险结束后,向领导报告发生灾情情况。

  九、灾后工作

  (一)抢救能够补救和修复的档案。

  (二)将灾害发生原因、造成损失及处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三)根据情况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消极冷漠、贻误战机、不听指挥者给予处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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