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17-06-17 作文 我要投稿

  下文将通过一则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简单讲解下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与要求,望对大家有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13996718535 。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 2006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6.089 亩林地,申请人的 7 万余元林地征用费被全部克扣。 2006 年 10 月申请人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向武隆县白马镇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要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然而白马府行处 [2007]1 号却处理林地属于烂田小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为了这张后来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定性为牛头不对马嘴的处理决定,让申请人一家四处奔波鸣冤,导致申请人本人 过分的悲伤、失望和积劳沉积,现已患上非常严重的脑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权争议期间,白马镇政府还利用全国第二次林权改革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权证》的方式重新确定给了另三家农户和集体。 2007 年 11 月申请人的儿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请人的名义通过武隆县林业局向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林权争议申请书》: 1 、请求白马镇政府依法处理持有《林权证》的就地农转非户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2 、依法处理彭世英自留山两幅被白马垃圾处理厂征用的七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究竟该谁拥有。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一、彭世英对自己持有的农转非前的林权证所载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权。

  二、彭世英农转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体收回林地后其他主体管理的林木,彭世英无权主张所有权。对于该府的 [2008]2 号处理决定,申请人及其丈夫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与毁损党的声誉污官做坚决的斗争,曾一度在白马镇镇长办公室门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县检察院下乡白马镇政府,经过检察官和自己儿子的再三劝解,才离开镇政府,再走司法维权路。

  理由:

  一、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依法经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书中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彭世英拥有的《林权证》上确认的林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马镇政府和烂田村民小组没有任何理由和资格剥夺武隆县人民政府确认给申请人的林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从何而来?如果是一个各方面都发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个家庭近 20 年需要多少燃料。显然,白马镇政府说申请人没有管理《林权证》上核定林地的林木,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三、申请人农转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是永久性居民,国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全家农转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继承;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并非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村承包户,仍视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任何一级人民法院都根本无权在行政判决书里定论任何公

  民是否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