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书(3)

时间:2017-10-25 作文 我要投稿

  3、本案中原告孙开俊出示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经庭审质证,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既然确认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么作用?

  4、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楚,就断章取义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并擅自经营、销售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金优725”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冈优177”小袋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依法律规定不应是申请人个人在经营种子,而是两家委托单位和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法定单位在经营种子,即三个第三人(企业)在经营种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三个第三人(企业)违法。

  (三)、被申请人档案案卷中第45、46页《询问笔录》是假的,是复制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存档案卷中也没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四)、申请人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四川审定了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或未经同意引种的,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参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案卷中第95页被告超期提供的《电话记录》为法律依据,违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五)、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XX年3月9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明确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六)、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明确的记载:“七、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复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丰都县农业局办案人员在20XX年11月21日检查丰都县十直镇种子市场时,对孙开俊经营的“冈优177”33公斤,“金优725”31公斤杂交水稻种子,经电话请示丰都县农业局局长刘武洪,同意对该批种子进行登记保存。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是在20XX年2月1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开俊。

  2、该案我院于20XX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须知及在20XX年2月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但丰都县农业局在没有申请延期缓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系规定期限后才提供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那么,丰都县农业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定性文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3、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XX年2月10日开庭,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判决书是否存在漏列当事人的严重暇疵?

  4、我院在20XX年3月9日以(20XX)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增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因而维持20XX年6月27日对孙开俊作出的丰农种(20XX)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判决驳回孙开俊要求赔偿其种子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该建议书怎么又被信访人孙开俊复印。

  以上4点,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判决书中漏列当事人的规定,说明该案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但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且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信访人孙开俊申请再审予以驳回。

  八、复查后的处理意见1、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均认为原判是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访人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申请人夫妻俩共同卖种子的行为是履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义务,是在单位上班工作。充分证明申请人夫妻俩都不是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法人单位。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8日作出的(20XX)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证。

  以上七点足够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立案再审纠正。但被申请人20XX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却说原判决正确,希申请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与《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实际复查的结果不相符合,属阴阳法律文书。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