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倡议书

时间:2017-11-09 作文 我要投稿

  因为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所以我们要携手同心,共同保卫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唯一的家! 下面是小编精选的2016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倡议书,欢迎参考!

  【1】2016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倡议书

  臭氧层是地球生命的保护伞,是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的重要屏障。由于人类广泛应用全氯氟烃(CFCS)和全溴氟烃(我国称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即ODS),大量消耗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地球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政府积极实施保护臭氧层活动计划。1998年,我国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了修正后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按照“议定书”要求,中国应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完全停止CFC和哈龙两大类主要ODS的生产和使用。经过多年的淘汰行动,我国主要ODS的生产和消费量已大幅度下降。为此,于2004年11月,我国与实施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了加速淘汰CFC、哈龙两大类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协议,承诺我国将于2007年7月1日前淘汰CFC和哈龙的生产和消费。

  为实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最近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支持下,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包括武汉在内的全国12个省(市)来共同发起加速淘汰ODS的倡议,作为全国的示范省(市)再提前一年,即于2006年7月1日前,率先在本省(市)淘汰CFCS和哈龙。为此,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在深圳召开了12个省(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提出希望这些省(市)积极参加,做好示范。据悉被列入示范的省(市),将优先得到ODS淘汰计划的多边基金支持,在落实倡议书的行动后,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授予保护臭氧层先进省(市)称号。

  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将武汉市列为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活动城市之一非常重视,在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于2005年8月4日向李宪生市长、胡绪鵾副市长呈报了《武汉市环保局关于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活动的签报》(以下简称“签报”)。根据胡绪鵾副市长对“签报”的批示意见,我局及时组织草拟了“武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于2005年8月15日邀请了市发改委、经委、工商局、质监局、制冷学会及环保产业协会等单位的十多位专家对我市参加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工作方案”进行了科学、务实的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我市来说,是很具备条件参加此项活动的,且是一件无需太大投入又大有收益的好事,应积极参加,认真落实;所拟“工作方案”基本可行,应尽快制定规章,以便实施时有法可依。首先,我市目前已无ODS的生产厂家。原生产CFCS类物质的唯一一家企业武汉长江化工厂,经过努力在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的监督下,1998年停产,1999年其生产线全部拆除,并得到多边基金项目1270多万元的补助。其次,我市的制造业中,空调、制冷机械、汽车、泡沫、烟草等行业均已采用CFCS的替代技术,仅在消费和维修行业有极少量的使用,通过努力是可以完全淘汰的。为此,我局建议我市积极参加此项倡议活动,并认真落实好此项倡议书中的行动要求。我们认为,通过这项活动,不仅能进一步推动武汉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也能在国际、国内树立武汉市这一特大城市的新形象,可进一步提高武汉市的知名度和进一步改善武汉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如果我市有意参加此项活动,必须在2005年8月20日前回告总局,并在9月16日国家“臭氧日”期间,参加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倡议行动大会。为此,我们将按倡议书的要求和我们拟订的工作方案,组织专班,拟定政策法规,进一步调查全市消费和维修市场,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同时还将大力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的意识,确保在承诺的时限之前,实现淘汰计划。

  妥否,亟盼予以批示。

  附件:1、关于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的函

  2、关于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倡议书

  3、武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3:

  武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ODS(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武汉市淘汰ODS的步伐,落实由武汉等十二个省(市)提出的《关于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倡议》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维修和必要用途的ODS的消费之外,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ODS以及使用ODS的相关产品,全部采用国家推荐的ODS替代品,同时加强对维修和必要领域ODS使用的监管。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制定我市有关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章

  制定并发布我市有关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规章,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配合。

  (二)发布ODS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ODS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商业、质监、公安消防配合。

  (三)生产领域的控制

  不得批准在我市新建、改建生产和使用ODS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工商、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四)流通领域的控制

  1、除用于必要的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ODS,本市销售的制冷剂、发泡剂等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品名录的ODS替代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商业、环保部门配合。

  2、禁止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含ODS的相关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3、禁止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进口含ODS的相关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外经局负责,市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4、用于维修用途的销售、储存ODS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登记,所有ODS的销售和储存记录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禁止任何经营销售单位向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维修企业销售ODS。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五)加快淘汰使用中的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