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限号限行通知

时间:2017-11-15 作文 我要投稿

  由于空气污染严重所以西安政府决定实行限号出行的政策。下面是小编精选的关于西安限号限行通知,欢迎参考!

  【1】关于西安限号限行通知

  由于近日来雾霾天气影响较大,昨日西安市启动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昨晚西安交警就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发布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将执行每日限行两个尾号的措施,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7日限行尾号2和7;8日限行尾号3和8,以此类推。

  由于近日来雾霾天气影响较大,昨日西安市启动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昨晚西安交警就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发布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将执行每日限行两个尾号的措施,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7日限行尾号2和7;8日限行尾号3和8,以此类推。公交车、出租车等不在限行的范围内。

  昨晚10时许,华商报记者从西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6号)精神,根据市治污减霾办《关于启动我市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市治污减霾办发【2016】70号)要求,西安交警部门决定于11月4日起,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具体公告如下:

  一、11月4日在西安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西安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2】关于西安限号限行通知

  就在11月3日,西安市政府突然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实行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还在梦中的各位车友朋友们,估计还没缓过来,西安怎么就限号了,虽然以前大家对于车辆过多而传出的西安马上就要限号了的声音早都已经习惯了,但这次因为应急重污染天气,突然的限号给位车友来个措不及防,下面是限行的具体内容,各位车友们看后相互转告。具体公告如下: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我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