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是北方地区都有的,当然现在也有部分南方地区也有采暖的,下面是小编精选的2016冬季采暖补贴标准通知,欢迎参考!
【1】2016冬季采暖补贴标准通知
为做好今冬取暖费补贴发放工作,更好的服务广大教职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暖费补贴申请的条件:
我院在职在册已婚职工、未享受学院补贴性质住房且未在校区8号公寓楼享受住房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双职工只享受一份补贴)。
二、取暖费补贴依据:以本年度11月份本人实际职称(职务)工资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请于11月4日前,将书面申请交至后勤处办公室(去年享受过取暖费补贴的职工,如职务、职称无变动,可不再书面申请)。
四、取暖费补贴审核后,将随同11月工资发放。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话:13919677003
地 址:新餐饮楼一楼后勤处办公室
【2】2016冬季采暖补贴标准通知
一、发放对象
(一)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 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 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 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 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 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 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 3423 元的按 3423 元标准执行。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 人员),按照 2015 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 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2673 元确定,2010 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 3423 元。
(三)根 据 宁政 发〔2010〕10 号和 宁 政 发〔2014〕49 号文件 参
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 2015 年度宁政发〔2010〕10 号文件领 取 待遇 人员 月 平均 养老 金 1385 元 确定 ,2010 年以 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 750 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 留 ,按参保退 休、退职人 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 262 元增 加 ,共 计 2397 元。
三、发放时间
2016 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 10 月份发放到位。
四、资金渠道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3】2016冬季采暖补贴标准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省财办综〔2011〕117号)规定,按照省教育厅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2016年冬季取暖费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1.发放范围:2016年11月10日前在岗和离退休教职工(含内退及提前离岗人员)。
2.发放标准:
1.厅局级(含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100元;
2.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950元;
3.科级及以下(含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人员800元。
二、发放办法:
1.对学校“双肩挑”人员及“管理岗位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就高原则发放。
2.职称职务状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以2016年11月10日时间点为准。
3.实行财务分级管理的教学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从本单位经费支出,其他单位从学校预算中列支。
4.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
5.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14日12:00点前,按照样表的格式将发放人员名单汇总后以纸质版(一式两份)形式报人事处备案,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马振兴 联系电话:8616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