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西安机动车限号通知

时间:2017-12-05 作文 我要投稿

  单双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下面是小编精选的关于2016年西安机动车限号通知,欢迎参考!

  【1】关于2016年西安机动车限号通知

  一、11月4日在全市范围内限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

  11月5日、6日为公休日,不限行;

  11月7日限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

  11月8日限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以此类推。

  限行规则: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尾号所对应的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和6,12日限行2和7,13日限行3和8,14日限行4和9,15日限行5和0,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二、11月4日起在西安市三环路(含三环路)内禁止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通行。

  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2】关于2016年西安机动车限号通知

  2016年11月29日(明天)机动车尾号数为4和9的,禁止上路行驶。禁限行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禁限行时间为全时段(0时起)。

  2016年11月27日17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西安市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升级至黄色预警,在此基础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于11月28日10时起,启动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6〕76号)有关规定,现就空气重污染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1月29日0时起执行。

  二、禁限行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禁限行具体规定:2016年11月29日0时起,机动车尾号数为4和9的禁止上路行驶。后续禁限行按机动车尾号0-9的数字划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个组合,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16日限行1和6,17日限行2和7,18日限行3和8,19日限行4和9,20日限行5和0,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在三环路(含)范围内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行政辖区的(除高速公路),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含快捷货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2.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通勤班车)、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5.“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八、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或升级事宜,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