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下面是小编精选的国务院教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欢迎参考!
【1】国务院教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实验学校,县直教育单位,民办学校:
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中小学校学生之间蓄意惑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教育部对此也高度重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省教育厅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我县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安排及要求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精神,本次专项整治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教育、机制、处置 (2016年7月底前)
1. 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 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求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4. 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5. 监督指导: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挂牌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督导室报告;综治、安管等部门要积极为各中小学提供业务指导;各相关捆绑科室要加强对联系点学校的督查和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第二阶段:自查、 普查、 迎查 (2016年9月—12月)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校要认真开展就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完善过程性资料,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县教育督导室;督导室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实行校校到进行普查,并形成县级督查总结报市教育督导室。在抓整改的同时,做好迎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国家督查的准备工作,时间节点:
1. 学校自查:2016年9月15日前结束,上报自查书面总结 (含整改情况)
2. 县级督查:2016年9月20日—25日,9月30日前向市上报县督查总结。
3. 迎接市、省、国家检查,市复查时间预计为2016年10月上中旬,省抽查时间预计为2016年11月上旬,国家督查时间待省级抽查上报后依情而定。
各校在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到人;逐条逐项落实,环环紧扣,把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治教育,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生行为;要强化校园治安群防巡查和监控,不留时空死角,创设积极向上、团结互助、包容谦让的宽松愉悦的学习环境,促进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2】国务院教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兵团教育局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兵团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4月—7月
(一)开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二)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三)加强预防。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四)及时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五)监督指导。各师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校方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六)组织部署。各师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师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组织学校认真实施。
第二阶段:2016年9月—12月
各师各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一)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7月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各师教育督导部门。
(二)各师普查。师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师域内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束后,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报告报送兵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兵团教育局及师党政。
(三)兵团抽查。兵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定于2016年10月组织督查组对兵团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抽取师不少于3个,每师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
(四)国家督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组织督导组对兵团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联系人:汪鹏、刘国栋